《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校讀

陳怡行

(本講義第二部分遺失,讀者可參考陳怡行 ,〈《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五「平河北盜」校讀〉)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 唐立宗、吳惠雯、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 、林修合、陳怡行、徐泓、尤淑君、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翁建鍾、謝崇熙、吳正龍、鄭樑生、賴惠敏、張皓政、張繼瑩

壹、前言

《明史紀事本末》向為研讀明史所必備的案頭書,其評價甚高。自明史學會開始校讀《明史紀事本末》之後,問題浮現。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幾項共通性的錯誤,之前的校讀中已詳細說明,故不贅述。另外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史識部分,則有必要提及。《明史紀事本末》共有八十篇,將有明一代三百多年史事,以專篇方式呈現。關於篇名的選定,唐立宗先生在校讀〈平南贛盜〉中說明篇名的問題。[1]關於史源的部分,則每篇取材的版本不一,並非專以某部書做為取材的標準,邱炫煜先生就此也進行了全面性的分析。關於史識方面,徐泓老師發表的多篇校讀中,皆兼論其選材標準,選材標準取捨,便牽涉到史識的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雖為谷應泰所著,但實則由谷應泰於浙江提督學政任內,[2]延攬一批文人學士協助他編纂而成。[3]因此,或一人撰寫一至數篇,再將蔣棻的《明史紀事》改為各篇目結論的「谷應泰曰」這一部份。至此,可以發現一個問題,也就是每篇的撰寫者或不同人,而谷應泰藏書亦多,可參考援引的書籍因個人的取捨而有所不同,故,每篇的史源便有所不同。 閱讀全文

由相關史料反思明清的社會與身份感覺

岸本美緒

時間:民國92年8月23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1.中國身份制度史的幾箇側面 

  • 「官-民」「士-庶」
  • 「主-僕」「家長-雇工人」「主-佃」
  • 「良-賤」
    • *日本江戶時代的身份制度「武士」「百姓(農民)」「町人(工商)」
    •  法國“舊制度”時代的身份制度「神職」「貴族」「平民」
  • 等級與身份/世襲團體與個人
    • 怎樣了解中國身份制度的全體結構? 以明清時代的“賤”的感覺為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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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辟》校讀: 兼論其史源、編纂水平及作者問題

徐泓教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尤淑君、徐泓、張璉、翁建鍾、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陳怡行、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

一、前言

在有關明代史的典籍中,《明史紀事本末》是一部得到學者高度評價的經典之作,《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讚它:「排比纂次,詳略得中,首尾秩然,於一代事實極為淹貫。」[1] 在中國史學史上,是紀事本末體臻於完善之作。[2] 在明代史研究上,是一部經常被當作原始資料運用之作。因為在此之前的紀事本末,都是根據現有的史書編輯而成的,如《通鑑紀事本末》是依《通鑑》改編成的,史料價值不高;而《明史紀事本末》成書於順治十五年(1658),在乾隆四年(1739)官修《明史》之前七十三年,其於史料之取捨及評論史事之觀點,有不少與《明史》有出入的地方,史料價值頗高。因此被近代史家認為是一部「可以與《明史》互為補充」,[3]「是最有用和最可靠的有關明史的早期著作之一」。[4] 自出版以來,三百多年間,一直被史學界認為是「研究明代史事的基本史籍之一」。[5] 閱讀全文

《寶日堂雜鈔》所載萬曆朝宮中月膳底單全文

邱仲麟 標點

(本文因早期big5編碼問題,部分文字無法顯示,請參考 邱仲麟,〈「寶日堂雜鈔」所載萬曆朝宮膳底帳考釋〉,《明代研究通訊》,6,頁1-25。 )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陳怡行、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羅麗馨、張皓政、林修合、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

乾清宮膳。豬肉二百廿一斤八兩,鵝三隻,雞四隻,火薰肉四斤,雞子五箇,麵一百九十五斤,香油六十斤,嬭子三十斤,白糖七斤四兩,黑糖十二斤,麵觔一百五十個,菉豆八斤,豆腐一百十四連,腐衣四斤,豆粉十六斤八兩,豆菜八斤,香蕈十二兩,麻菇十二兩,回香十四兩,木耳十二兩,杏仁八兩,花椒十一兩,胡椒三兩,紅?二合,芝?一斗,青菉豆一斗二升,赤豆一斗,核桃三十二斤,紅棗十五斤,生姜一斤十兩,土?廿二斤。每日共銀二十四兩三錢八釐三毫九絲七忽五微,每月共銀七百四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二絲七忽五微。 閱讀全文

明〈戒殺女歌〉作者考—兼論相關文獻的史料價值

林麗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成勉、王德毅、王鴻泰、安碧蓮、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鄭樑生、羅麗馨、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林修合、陳怡行

殺嬰在傳統中國是歷史悠久的社會問 題,戰國以來,史載不絕。廣義地說,不論是產前的墮胎或產後的棄殺,都屬於殺嬰行為,不過傳統史籍所見的殺嬰多是將甫初生的嬰兒置於水盆中淹溺而死,因此 自古殺嬰通稱溺嬰,淹殺女嬰通稱溺女。宋代以後,「生子不舉」的記載日增,雖然溺殺的嬰兒男女皆有,但男嬰的生存機會多比女嬰高,因此女嬰一直是溺殺的主 要對象。 閱讀全文

明代出版文化中的「二十四孝」 論孝子形象的建立與發展

大澤顯浩 OSAWA Akihiro*

(本文因早期Big5編碼轉換問題,部分文字無法顯示,請讀者參閱〈明代出版文化中的「二十四孝」―論孝子形象的建立與發展〉,《明代研究通訊》,第5期11-33頁。)

前言

闡明「二十四孝」的形成是一種揭開中國民俗性心態的問題。其整個過程有很多因素,例如有關宗族倫理的因素,儒教、佛教、道教等宗教性的因素,還有以母子結合的強固性代表的心理性的因素。透過這些因素,中國人一直認?孝道就是穩定社會和保障秩序最重要力量。

關於「二十四孝」的由來存在許多?法,現存「二十四孝」直接的藍本,應該是元末人郭居敬編纂的《二十四孝詩選》。日本書誌學專家川?一馬介紹《二十四孝詩選》(日本室町中期抄本)時,提到《續文獻通考》,認為《二十四孝詩選》是郭居敬所作。 [1]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七十一,節義考,孝子云: 閱讀全文

《明史紀事本末‧平山東盜》校讀

巫仁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一、 明史紀事本末第一段史事:

(一)《明太宗實錄》,卷222,永樂18年2月;《太宗實錄》,卷223,永樂18年3月:

「山東蒲臺縣妖婦唐賽兒作亂」,「賽兒,縣民林三妻,少好佛誦經,自稱佛母,詭言能知前後成敗事,又云能剪紙為人馬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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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紀事本末.平徐鴻儒.附王好賢、于弘志》校讀

邱炫煜節略*

一.校讀《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平徐鴻儒〉之後,對於徐鴻儒之亂的始末,得到了初步的認識。

緣於明末白蓮教徒王森,另創聞香教,在北直隸的教徒,橫 跨數省,聲勢浩大。王森死於萬曆四七年(一六一九),其教派繼承人王好賢(王森第三子)、山東之徐鴻儒,景州于弘志密約於天啟二年(一六二二)八月中同時 舉兵,惟徐鴻儒因故於五月先期舉兵,于弘志繼踵於六月起兵據武邑白家屯,欲取景州以應鴻儒,結局雙雙被捕正法,同年十月亂事平定,十一、十二月明廷獻俘奏 凱、敘平妖功;王好賢則逃亡,至天啟三年十二月才於揚州被捕。是以《明史紀事本末》本卷之中,敘述平定徐鴻儒、王好賢、于弘志之亂始末,卷名即為〈平徐鴻 儒.附王好賢、于弘志〉。王好賢為王森之子,在教中地位崇高,徐鴻儒則實際領導舉事,故而成為主角,于弘志起兵則如曇花一現,迅速為官軍所平定。清初查繼 佐《罪惟錄》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論曰:

賊鴻儒為王好賢經營二十餘年,而好賢名不彰,夫為賊求知名亦不易哉!嗟,知名賊亦似有福在矣。以賊名究不名賊,又不入此例。梁家樓彷彿《水滸》演義,以彷彿學為賊,知名,更一奇哉。[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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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政權宗教政策小考

濱島敦俊教授(國立國際暨南大學歷史學系)

  1. 導言
    1. 目標 從宗教政策來看朱元璋政權的性質問題
    2. 研究史
      1. 政權性質問題、白蓮教以外
    3. 問題和倡議
      1. 朱元璋研究的陷阱 全部歸納朱元璋這一個人物
        1. 需要考慮和元朝的關係:從明朝開始的呢?還是前代已經有,留下到明代的呢?例如生員制度、里甲制度
        2. 需要分析決策過程:某一個政策、制度,從朱元璋本人的意志出來的呢?還是有些官僚提議的呢?
        3. 應該重視地域性
  2. 朱元璋集團、政權的性質問題
    1. 農民政權?
      1. 朱元璋本人 是不是白蓮教徒
      2. 朱元璋集團 農民集團說 地主集團說 農民集團蛻變地主集團說
      3. 蛻變地主集團
    2. 政權的經濟基礎和性質
      1. 不是農民集團,況且怎麼會是農民政權?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的事,看做“農民政權”的大陸學者,把在成為無人地區的華北東部實施的分配土地、強制,移民政策誤會好像一種土地改革。
    3. 江南正宗士大夫的參與
  3. 改正「胡俗」
    1. 禮制和王朝
    2. 禮官
    3. 建立王朝前
    4. 即位
    5. 祭祀體系
  4. 城隍廟和城隍壇
    1. 研究史
    2. 簡史
    3. 典制化—「二年新制」和兩種城隍,「二年新制」(奇怪,另外有城隍)
    4. 徹底的改革—三年改制
    5. 鄉村的祭祀
  5. 為甚麼出現這類不符合現實的制度?
    1. 先行研究的欠陷
    2. 朱元璋其人的宗教觀念
    3. 政權內部的對立
    4. 實現了嗎?連地方官也無視三年改制
  6. 結論
    1. 明朝在草創時期制訂的禮制之觀念性,及它的由來

《明史紀事本末‧更定祀典》校讀

何淑宜2002/4/27

一、前言
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問題,早期學者多認為主要參考自高岱《鴻猷錄》、張岱《石匱書》、談遷《國榷》等,近來經過多位學者的重新校讀,發現谷氏團隊撰寫此書時,參考底本多樣而豐富,往往隨主題的差異而選擇不同的參考資料。

本書卷51〈更定祀典〉,專記嘉靖一朝議禮諸事。因此在選擇校勘的史著時,除編年體類的材料外,另也選取部份典制類史著、紀傳體資料與諸臣文集互校。以下為主要選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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