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繼瑩先生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1月1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一、前言
前人對於明代荒政的研究主要關注於制度面的探討以及制度設施的目的,因此對於荒政的運作程序並沒有詳細敘述與研究。本文因利用祁彪佳的日記資料,可以較清楚探究處理荒政的運作程序,可以彌補過去研究較為忽略的部分。
祁彪佳(1602~1645)是少年有為的政治人物兼具儒生的氣質,[1]於天啟二年(1622)中進士,時年21歲。次年任福建興化推官。天啟四年(1624)前往赴任,然當地吏民因其少年得志,而起輕視之心。然而,祁彪佳才氣縱橫卻溫蘊謙虛,處理政務又出類拔萃,在地方上很快獲得認同。[2]在閩經過三年不論刑獄、民情、治軍都頗有斐績。[3]可見他對於行政事務與民情掌握相當有天分。
崇禎元年(1628)父喪丁憂,至崇禎四年(1631)起復御史,崇禎六年(1633)巡按蘇松,恰遇地方民變,他除了處理民變以外,也順便整飭地方事務。在巡按蘇松期間,因歉收而飢民四野,他親督放賑,救活飢民4萬餘口,並且以市場機制調節米價。[4]崇禎八年(1635)趁病歸里奉養老母,將近9年時間居於紹興山陰縣。[5]祁彪佳家居時間,雖說寄情泉石之趣,但對於民間的利病仍非常關心。[6]崇禎十三年(1640)受鄉紳與地方官敦促,於母喪其間主持地方荒政事宜。[7]自此連續3年荒歉,祁彪佳即主持救荒3年。
崇禎13年祁彪佳於救荒之際,同感整個中國飢荒之苦,感嘆救荒者不盡心辦理,或者辦賑無法。因此再次廣輯古今救荒書冊,[8]內容包含歷代救荒書、當代名臣奏議以及他個人的著作。[9]崇禎十四年(1641)接續著前一年的災歉,收成並不見起色,祁彪佳主持的救荒事務更加擴大,日間陪各區負責之人進行視察,夜間則寫信札給主事之人善陳荒政諸策,年譜上讚譽他為「越中從古未見者。」[10]崇禎十五年(1642)收成並不見好轉,然而已經連續三年募款賑災,荒政事業至此已顯得疲累,雖然祁彪佳仍舊膺任主持,卻顯得困境重重。[11]至該年底丁憂期滿,再次起用離開山陰。
從以上簡短的介紹可以找出幾個觀察點切入明代荒政的主題。其一,祁彪 佳是一個留心時事而處理政務頗具天分的人,可以直接審視他所施行救荒方法的內容與有效性。其二、祁彪佳對於當時荒政文獻的收集有一定的努力,就這方面而言 祁彪佳的救荒措施可以說是歷代與當時荒政方法的再現,對於評價明代救荒有一定的作用。其三、祁彪佳所身處的年代正好是明末自然與社會環境動盪的時代,當連 年災荒不斷襲來,地方需要持續進行救荒工作時,這一套救荒制度與方法顯面臨了極限的挑戰,正可幫助理解荒政的限制。
在這篇論文當中主要使用祁彪佳的日記做為主體。崇禎十三年到十五年他 的日記分別編成《感慕錄》、《小梂錄》以及《壬午日記》,透過他的日記可以清楚看到整個荒政的處理流程。此外,明代所整理出來的荒政書籍與祁彪佳做為荒政 參考的《皇明經世編》也是必須注意的,這一類書籍將協助理解日記資料中簡述以及模糊的地方。
二、祁彪佳的活動環境
在進入荒政主題之前,簡單對祁彪佳的活動環境做一介紹。自崇禎8年起祁彪佳定居在位於紹興府山陰縣城西南的寓山,由於山陰縣與紹興府署所在地會稽僅是一河之隔,因此祁彪佳時或搭舟時或乘肩輿,來往穿梭於其間。在處理荒政這三年裡,他主要的往來交通也是依靠舟行與肩輿。
在這片土地上農民習慣米麥兼種。米種類別之多連農家都弄不清楚,不過收穫的時序是很清楚的,稻類依種類不同在農曆六月與八月分別收穫,麥類則約在九月間收穫。[12]這 種農作收穫的規律性很容易因為外界環境的波動,而造成混亂。在即將探討的這三年裡,旱蝗相繼侵擾地方。十三年一到四月幾乎沒有降雨,至四月開始又連雨近月 餘,晴雨不調的氣候干擾了農業的秩序,像這樣的旱象一直延續到十六年才稍有改善。蝗災又間雜發生,十三年時山陰、會稽有飛蝗之警,十四年同是紹興府的諸 暨、餘姚以及上虞都傳出災情。[13]可見從崇禎十三年到十五年之間,幾乎整個紹興府都受到災害的侵擾。
災害侵擾表現在民生上最顯而易見的就是米價的飆漲。這三年裡紹興府的米價不斷升高,有到達斗米千錢的誇張狀況。[14]在祁彪佳的日記當中只有以貴賤來描述米價高低,因此很難推估整個米價波動的趨勢。所幸,幾則資料中留下米價的實際數字可供參考,藉此體會當時人對米價高低時的感覺。崇禎十四年初時餘姚米價一度傳出每石只需1.6兩,他認為這是可以購買糴米的價格。接著在四月時米價又漲到了2.6兩,六月份更漲到4.3兩。[15]因此可以推論米價在崇禎十四年初可能比每石1.6兩的情況要來的高,而之後上漲的幅度遠遠超過可購買的價格標準。加之明末全國性的米價上揚以及民眾購買力的下降,[16]荒政的辦理顯得格外迫切。
三、崇禎十三年
崇禎十三年四月份,從月初起一連下了半個月的雨,到了月中雨勢越來越大,不見有停歇的現象。此時地方上有識之士應該意識到米價有可能上揚的危險,於是一開啟救荒之策的議題,立刻會受到相當大的迴響。祁彪佳於四月十五日時首次與友人商談救荒之策,[17]至二十三日首次舉行小規模的賑濟活動,主要的對象是針對祁彪佳同族同村之人。為了使米價恢復正常,開始在地方上實施平糴法。這一次的平糴規模並不大,僅有百餘人前來,然而祁彪佳意識到這只是一個開端,於是再往江南地區收購米糧,以便進行下一波的賑濟行動。[18]
平糴法是荒政中很常見的救荒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促使因歉收而高漲的米 價回覆平穩的市場價格。因此,主賑之人必須善用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係來控制物價的漲跌。由盛產區運往歉收區,將可大大提升供給量以因應需求。萬曆年間《荒 政匯編》中採集了一則事蹟可以看出平糴法在控制米價中的作用:周忱在蘇松飢荒之時,向盛產區米商放出吳中米價高漲的消息,很快地受到各處米商的響應群集而 致。此時周忱突發倉米以半價賣給民眾,四方商家因米價驟減且往返之路遙遠,因而不得不隨著市場機制降價。米價恢復以後,周忱再購買米商之米來補足倉儲之 數。[19]周忱技巧性為地方招來各地米商且迫使其降價,然而這不是平糴的常例。平糴之法之所以成功主要在於保持米糧銷售管道的暢通(無遏糴、閉糴)以及官方不限制輸入時的米價(無抑價),透過這兩項措施的配合方使市場米的供給量充足,進而達到平穩米價的目的。[20]祁彪佳執行平糴之時亦是採取增加市場米的供給量,而是米價自然恢復平穩。[21]顯然,平糴法本身在荒政中是具有相當的彈性,且可隨米價高低調整買進買出,對於消費者而言米價逐漸降低趨向平穩,對施賑者而言也可以在米價逐漸下降的過程中獲得更多的米。就市場供需的觀點這是非常符合互利的理想方式。
二十五日祁彪佳聽說姚江地區也開始辦賑。[22]劉宗周也在這時與祁彪佳商討賑濟事宜,顯然各地都有賑事待辦。[23]五月八日,各地鄉縉集合討論賑濟之事,祁彪佳極力主張和糴,當日眾人亦認為可行。[24]而此時官方更希望增設置粥廠來加強賑濟活動,以便更多人受惠。[25]
一般荒政書籍皆是認為設立粥廠施粥為最下策的手段,[26]何 以要在平糴的同時設置粥廠?主要問題就出在以「不抑價」做為吸引盛產區米糧的手段。初來地方的米商由於賺取利潤的心理,決不會自動減價以符合平糴的需求, 因此市場上即使米的供給量已經到達足以制價的地步,仍會因為商人牟利的心理而使平穩物價的情況延緩發生。因此,平糴的理想狀態中出現折衷的模式。官方以米 產地的原價收購,而不去更動市場價格。由於官方的藏米量增加,隨時可以像周忱一樣由官方接手平糴,以此來制衡商人。另一方面以不干涉市場價格的立場,來保 證商人的獲利。[27]折衷的方式出現只是顯出官方與商人彼此制衡的機制,並不能保證人民立刻有能力購買米糧。所以,也有人提出由官方出錢購買盛產區的米糧,再減價賣給地方民眾。[28]可見即使單純的平糴之法都可以看出官方制衡商人以及希望人民快點購買到便宜米糧的動機。而施粥可以讓沒有本錢在平糴之法進行時買米的人得到充飢的需求,[29]以彌補平糴開始到初見成效這段日子之間的空窗。
為了使市場上擁有更多的供給量投入,五月十一日各地紳縉與紹興府地方 官員齊集商議「平糴」之事,當天到場的紳縉幾乎都願意把收儲之米拿出來平糴。但仍有不同意見存在其中,例如有人只願意出米做賑災用而不願意參加平糴法。祁 彪佳只能就有共識的部分與其友人將平糴的時間地點選定。自此,荒政的事務算是有了起頭,祁彪佳一邊以官粟入郡城平糴,一邊鼓勵各地富人開倉賣糧嘉惠地方, 於是又作「勸糶冊式」提供地方官參考使用。[30]十一日至十三日這幾天的時間裡,他不斷與友人商討賑濟事宜,並致書多封詢問城鄉平糴施粥布置情形。[31]十四日,從官方的回信與友人的回報,無論是城中或者是鄉村平糴與施粥都可次第開始。[32]緊接著3天,祁彪佳與友人在宗祠、社廟等地對族人以及村人進行散賑與平糴。[33]
為了使整個賑濟過程順利進行,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米量。他又面派遣家奴 到江蘇地方收購糧米,也嘗試統合地方人士私募的糧米。五月十八日祁彪佳就為了這件事造訪劉宗周,希望劉可以將私募的米數總匯到一處,然後總計飢民戶口數量 再分賑各方。劉宗周私募糧米這件事,顯然是地方人士對於匯集賑濟之資仍存在歧見。祁彪佳不認為這是荒政政策的錯誤,只隱晦地指出純粹是人際間的恩怨所引 起。[34]為了保證共識的執行,十九日當紳縉再次共商會集賑濟米糧時,他將討論的大致結論起草要各方人士簽押,並且加強整個平糴過程的監督工作。[35]
此時,地方政府為了尋求更快速的賑濟方式,有意將「施粥」改為「給米」,祁彪佳與官方討論之後立刻為地方起草給米的牌示。[36]施粥的好處在於飢荒嚴重時免去民眾忍飢煮米的時間,[37]然而在飢荒發生之始民眾不至於飢餓到無法等待煮食的時間,因此以給米的政策代替施粥,對官方而言也省去煮粥的煩苦。[38]
五月二十三日縣城中傳來賑事已成的消息,大約有8000多人受惠。[39]大抵上,此時地方人士皆認為賑事已經完成。[40]而祁彪佳於鄉間仍舊繼續從事認捐、給米與平糴的工作。六月一日祁彪佳深感飢民數目越來越多,一日之內用在賑濟上的米就有7石。[41]然而好消息也是不斷。首先是三吳的米輸入本地,使得米量增加。[42]再者,早禾收成也十分樂觀。[43]這些消息對於米價穩定有一定作用,從八至十一日三天的平糴狀況可以看出米價回穩的跡象。八日時大部分的人仍是接受給米賑濟,願意買米的只有一戶。[44]十日受賑的災戶中有三分之一的人願意平糴,而這些願意平糴的人當中有一半是在平糴登記之外。[45]至十一日,願意配合糴米的人數不斷增加。[46]這透露的訊息是:其一、從討論平糴一直到出現成效這段時間,總計經過兩個月。其二、官方與民間透過給米以及平糴的方式交叉進行,使得災民可以度過物價上揚的時間。由此可見,在平糴的過程中必然要搭配另一項救荒的措施,不管是散粥或者是給米,都有助於解決燃眉之急。
崇禎十三年的救荒急務至此告一段落。然而有幾件事需要相對關注的:一、原本做為祁彪佳輸入米糧的江南區域,在六月中亦傳出荒歉的消息,當地的同樣採取平糴的方式處理危機。[47]二、七月時杭州府也傳出米價高漲的情形,同樣是採取平糴的方式來緩和米價的波動。[48]三、至七月底山陰地區的米價又再次升高,本地的米一直輸往外地平糴,顯然是這次波動的主要原因,[49]稍早的豐收對米價平穩的作用已經到了極限。而地方上想要進一步設立社倉以預備儲糧的想法也顯得難以實現,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歉收加上大規模的募助平糴與給米,已經沒有多餘的米糧可以預儲。[50]四、在缺米的狀況下,地方人士仍是希望以通糴來平穩物價。然而,祁彪佳在十二月底收到劉宗周通糴的議論時,[51]可能已經意識到米價正在逐漸上升的警訊。
四、崇禎十四年
崇禎十四年農曆元旦,大雪。祁彪佳以此大雪為豐收的兆頭。[52] 然而,這樣的期待也許只是祁彪佳殷切期望的反應。即使去年的歲荒得以通過通糴的方式平穩物價,但是荒歉的陰影並沒有消失。元月初五日當天城中已經準備好施粥的粥廠,[53]遇到祁彪佳的人總是會與之討論一下今年荒政的事宜。[54]及至十日,地方上又把荒政籌理的重責大任放在祁彪佳身上。他仍舊保持處理荒政的一貫原則,以通商的方式,讓盛產區與歉收區互通有無,進而平穩物價。[55]
通過平糴平穩物價固然是荒政中最後的目標,然而情勢的轉變往往不是事前擘劃可以預料到的。十四日,祁彪佳眼見到處積雪,米價有升無降,也只能與友人坐嘆舟中。[56]豐 收的兆頭似乎沒辦法成為市場上讓米價下降的利多消息,只會使民眾的情緒更加不安。地方政府似乎也意識到民眾的不安,於是招來地方人士公議荒政。祁彪佳在會 議上仍以通商告糴為主軸,並以時局情勢考量,要同時舉辦給米等事。同時頒佈規定不准強買米糧,城中立刻查驗飢民等次,使飢民感到官方已經籌辦荒政事業,以 穩定情緒。在鄉村以給米的方式讓災民速獲接濟。祁彪佳與其兄弟共籌其村的給米事宜,他們以田面積做為捐米的依據,每一畝捐出一升,總計可以得到60多石。[57]然而,民情的激動似乎已到爆發的地步。十五日傳出城中有人搶米,十六日事態更加擴大。[58]
祁彪佳的看法非常明確。對於荒政他希望向外招來米商,對內則勸諭囤米之家能夠配合荒政政策。對於治安方面,他認為必須於搶米現場逮捕首犯才足以遏其勢,迅速給米避免民眾再次聚集,登記受賑者名冊以便管理。[59]荒政的重點在能夠使米價逐趨平穩,而給米、施粥又能同時進行;治安的重點則著重在避免民眾聚集。於是,荒政措施施行時必須同時兼顧兩者。在平糴發生作用之前,給米必須考慮到民眾聚集的危險性,因此由各坊擔任荒政的人員將米領回發送,[60]以免徒增事端。然而情勢在流民進入城市以後顯得更為複雜。祁彪佳就對於流民問題顯現兩難的焦慮。他認為將流民驅出城市則為害在鄉村,如果留在城市中則勢必為城中治安的隱憂。[61]自此,原本平定米價以及給足民食的荒政業務,轉合加入緝兇補盜的治安業務,成為既要平穩環境波動也要平穩社會波動的雙軌事業。
通糴工作也受到相當的挑戰。原本預想的平糴之法是利用各地米商趨利的心態,使 市場自然出現調節的機制。但是如果出現更有利的選擇則米商自然會前往該處。一月二十日,米販的消息傳來。杭州米價比紹興府還要高,因此幾乎沒有米可以運到 紹興府來,只能靠境內所產之米來執行荒政。[62]如何在有限的米進行無限的供應,只有虛展給米日期(如將原先只能供應8天的米量,改成供應10天,以此延緩兩天的時間),[63]以及不斷地勸募以供給米之用。
地區米量逐漸減少的危機並未停止,[64]荒政進行到二月底時,已經有人開始提倡以施粥替代給米的方案。[65]崇 禎十三年以給米替代施粥為的是取其便利,然而今日卻要反其道而行?祁彪佳在此時也對這樣的轉變表示不認同的意見,在他看來目前進行給米已經一段時間,如果 突然改成煮粥之賑那只會造成民眾的困擾。即使要煮粥也必須等到給米之後才進行,等到五、六月份再進行煮粥以因應青黃不接的時候。此外,他還有一層治安的考 量。設置粥廠必然會使民眾聚集,如此則易生事端。[66]
基於維護治安的考量,自二月起即組織團練以防止盜亂,經過一個月之後團練對於偷盜之事顯得風聲鶴唳,[67]加上從元月起流民的問題一直沒法解決。[68]顯然,整個社會的氣氛已經到了相當緊張的地步。只有將飢荒因素解決,才能夠解決社會上的種種問題。
此時,祁彪佳並仍期待平糴成功,從根本解決飢荒的問題。然而情勢上官方似乎不願意再等待平糴的效果,於是偏重於設粥廠的意見。即使這時候已有消息指出為數可觀的米船已經到達杭州,即將到山陰平糴。[69]官方的粥廠詳情並不清楚,[70]但主要為取代各個給米單位,其主要考量著眼於飢民增加而外米不來,要在有限資源下賑濟,必然要以可長可久的方式進行,設立粥廠正符合需求。[71]
原本祁彪佳對此轉變頗有微言,甚至認為可能阻礙整個地方的賑濟工作。[72]直到他看到流民乞討無食,居住無處的慘狀時,才願意接受以煮粥為賑濟。只是他不贊同以粥廠的形式進行,以免流民與當地飢民混雜聚集,又增加社會的負擔。最好的方法還是由僧人主持,挑粥在定點施粥,避免出亂的可能性。[73]除了要避免流民與當地飢民混雜聚集的弊病,施粥更難的地方就在於是否要專給流民而排除當地飢民。即使能夠分辨出來,對於遠道而來的人卻沒有領到賑粥的情況,心理上其實有所不忍。此外,同樣是害怕群眾突然聚集的因素,當祁彪佳與友人考量到以散錢與民的方式時仍多做保留。[74]從施粥與散錢兩項政策來看,其難行的因素都來社會本身的不安感。即便是尚有餘力與資源的狀況下,仍舊顯得小心翼翼。祁彪佳也考慮過停止粥廠改以散錢來代替,但終究是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後,終於找到了折衷的方式,改施粥為賣粥,每碗粥酌收二文錢。[75]如此施行則免去分辨土流飢民的麻煩,更可使不願受施捨的人獲得粥濟,而散錢之法也可以順勢施行幫助流民。祁彪佳經過幾天的宣導與制訂辦法,到處開始進行賣粥。並約定在五月開始設立粥廠,五月以前則採取延長給米時間與賣粥,通過兩者並舉以救濟本地飢民以及四處集至的流民,[76]並且以此賣粥的方式達到設立粥廠的目的,又不至於干擾原先給米的計畫。
然而,延長給米時間所引發的問題是需要更多米量才能完成。在眾議如何是好的時 候,眾人都可以感到物力已竭,如果要延長賑濟到秋收為止恐怕是十分困難的。祁彪佳深怕眾人會回到設立粥廠的思考模式上去,一再向眾人宣示只有再次募賑才能 夠服眾人之心。他強調凡是不先賑濟就採取設粥拖延時日的人,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而且有愧於良心,最後只能以減少募米的數目妥協。[77]這番話並沒有讓其他人下定決心,但卻透露出施粥其實是整個賑濟過程的最後手段。
祁彪佳與諸友人定時散錢,使賣粥之事可以不斷進行。[78]並為五月開設粥廠事宜而忙碌。但是地方上因為通糴困難,市場上米量仍舊不足,即使田地已經插秧過半,仍無法使米價下降。[79]從 此情勢看來,外米無法進入而地方上可以募集的米又不斷用盡,整個荒政的推行是越來越困難。在米價一直飆漲的情況下,部分的人已經覺得官方需要出面以強制手 段平穩米價。四月二十一日,地方發出抑米價的告示。顯然,地方政府已經對平糴之事失去期待。但祁彪佳卻認為抑米價只會使米舖因利受損而罷市,民眾可能因為 買不到米而罷市。[80]幾日後,地方官又以抑米價詢問祁彪佳,他極力勸阻,且認為平糴是唯一平穩米價的希望。即使已到4月底,將進入成立粥廠的時間,他仍舊為平糴之事而奔波。[81]五月一開始,給米工作相繼結束,並開始粥廠事宜。原本預計4月份會有外米來本地平糴,但顯然是沒有成功。於是,給米工作結束後開始散出本地所儲官米平糴賣給次貧之戶,而把賣官米所得的利潤救濟極貧。[82]並將給米所剩之數變賣,所得貸款給農人做為復耕之資。[83]由於通糴一直沒有成效,辦理荒政的人當中醞釀停止平糴,純設粥廠的議論。[84]此時祁彪佳開始在政策上鬆口,轉而以設粥為主。[85]然而並平糴並沒有完全停止,仍可見到外地零星的米商販米的紀錄,只是平糴的政策從荒政主力退居成次要政策。[86]
雖然支持粥廠的人認為比平糴來的方便,然而實際操作起來有許多麻煩的地方。從 五月起,祁彪佳幾乎天天都要巡視粥廠。而且粥廠的管理比給米要麻煩,從祁彪佳記錄的粥廠等第評比項目可以大致瞭解粥廠實行的難度。他記錄到評定粥廠從任事 之人的勤惰、粥的稀稠、飢民多寡三項為主。[87]辦粥廠不到一個月,祁彪佳已經有點受不了。除了每天檢閱粥廠以外,要處理各粥廠傳來的抱怨事件。包括飢民抱怨分不到粥食,有錢人家覺得攤派不均,籌募之人又感到有能力的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粥廠的人又覺得飢民蠻橫,且每天這一類的事情大概要來個五、六起。[88]顯然,粥廠的施行無論是管理者、受施者或者支持者對彼此都不滿意。這大概是原先議論粥廠方便始料未及之處。
正值事務繁雜之時,有幾件插曲的發生顯得荒政更加困難。杭州於六月傳來米價升高的消息,使得原本已經下降的米價又重新上漲。在祁彪佳看來,這是因為本地商人大量將米運送到杭州販賣所致。所以他向地方官請禁越區販米,以免情況持續惡化。[89]以杭州的立場來看,當然是歡迎別處米商群集,但祁彪佳卻需要以禁止越區賣米的方式來禁止。在某個程度上而言,他也在施行遏糴。[90]之所以施行禁越區販米,更直接的考量是為了不使降下來的米價再攀高,也間接反應出地區米量並沒有得到足夠的補充,而賑濟的工作可能需要再延長。於是禁越區販賣的查緝也就越加嚴格,從七月底一直到十月連續2個多月的時間都在執行禁越區販賣。而原本預定七月初結束的粥廠則一直延續八月方才停止。[91]
顯然,即使每樣政策都有其必然的可行之處,但在面對無法預期的環境或者社會的變動時,這些政策有時反而變成自相矛盾,從平糴以及粥廠的狀況來看則更加明顯。
五、崇禎十五年
連續賑濟的第三年,正好可以與前兩年做一比較性的分析,並從中理出整個荒政施 行時的邏輯。在崇禎十三年與十四年的荒政中主要是以平糴為主軸,搭配給米、施粥或散錢做為輔助。崇禎十四年中則改成以施粥為主軸,放棄平糴,並且逐漸採取 封閉市場機制的方式來保障本地人事的生存。然而,十五年裡的主軸顯然是以設立粥廠為主,且今年的粥廠到了九月份仍舊施行。[92]
就祁彪佳的理想而言,平糴是讓米價平穩民以得食的最根本方式。理論上市場的米 供過於求自然可以平減價值,而民眾亦可靠自己的經濟能力買米過活,政府的荒政即可告止。然而,平糴是需要外在環境充分配合方可施行。首先以不抑價吸引商人 前來牟利,只要商人到來即可漸次平抑米價。再則是行政力不介入市場的流通,使盛產區的米可以流到歉收區。商人的行為以利為出發,因此當兩個以上的區域出現 高米價的時候,商人必然選擇米價高的地方進行販售。從杭州與山陰會稽的互動即可看出,當杭州米價較優時幾乎沒有多餘的米進入山陰會稽,因此成為崇禎十四年 中期平糴施行困難的主因。
由於商人的趨利行為,使得政府必須以強制的手段來控制一個地方米量的外流。崇 禎十四年六月,因杭州米價再次飆漲,使得山陰、會稽的米商紛紛前往,因此也帶動本地的米價上揚。這樣的結果不得不讓政府出面制止,以免情況繼續惡化。然 而,即使政府的申令,地區上仍是有商人企圖前往價高的地方販售。[93]這個控制的過程,在其他地區看來就是「遏糴」。顯然,遏糴的施行邏輯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多個地區同時有此行為則平糴的工作非常難有突破。而遏糴的弔詭邏輯表示地區上既希望外米能夠補充,也不願意本區的米外流。因此,在各地米價同時高昂的時候,平糴的失敗是可以預期的。
綜觀祁彪佳荒政的過程,對平糴一事寄予相當大的期望。這大概是荒政的普遍現象,以下即是一個實例:
區區昔年分巡到邵武,正值飢荒,米價極貴,本府食糧不能完納,小民紛然告求賑濟。而倉無顆粒之粟,軍士群然告缺月糧。而查軍倉之儲,僅可支兩月。時將五月,青黃不接,分守斐參議,無可處置,避而去之。區區謂其軍士曰:「今倉中無糧,與民之飢荒,難以追米,皆汝所知也。吾欲每月給米五斗、支銀三錢與汝,則可延至八月,八月以後則各處有米可糴。」[94]
這個例子中同樣也是以寄望平糴解決所有飢荒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平糴可以 真正施行以前,或達到效果之前,是有一段時間需要煎熬的。祁彪佳在地方上開給米、賑粥之事,主要就是要在平糴的煎熬期間可以延續飢民的生計。崇禎十四年時 原本預計四月份可以開始平糴,然而顯然情勢並不可行,於是延長了一次給米的期限,五月份開始設立粥廠,原本預計於七月停止,卻又牽延一個月。之後大力申禁 不許越區販米。這些訊息都可以確定地方上仍舊等待平糴的發生,然而在沒發生之前就必須靠各種方法把米留在本地,並且以各種方式延長救濟的時間。所以,從給 米到散錢、賣粥的轉變正可說明平糴一直沒有發生作用。然而,到崇禎十五年時祁彪佳已感連歲的賑濟,地方上的人會吃不消,因此這一年裡不見給米等賑濟政策的 進行,只好以最消極的設立粥廠來進行。[95]
表面上來看從平糴的作用其實不大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然而從其他相關的資料上卻可以看出平糴本身的意義:
不知預備,一賑而不還,平糴則長存而不朽;保赤尚勸,借而取息,平糴則受糶而無追。或謂國用甚詘,何從得糴本若干,不知國家發帑金,賑濟可二十萬,則二十萬可四十萬,捐棄不責償。今糴本暫借,原非棄捐。況賑之後時,雖費無及;備之先事,雖災不害。[96]
比起其他賑濟方式,平糴是一種生生不息的救濟方式。透過平糴的施行,災民可以 在米價平減時受惠而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對政府而言也不用擔心大量資源投入有去無回。換句話說,平糴推行是對災民與政府都有利的賑濟方式。且平糴可在災時施 行,在平時同樣可以施行,故而又有防備於災害之先的意義存在。瞭解平糴的本意或許可以理解何以祁彪佳所董理的荒政中總是以平糴為政策的主線,他反對抑價以 及努力招商告糴的行為都是為了配合平糴。或者,可以更進一步地推論,祁彪佳其實有思考到如何以有限資源使地方恢復市場正常的供應。
因此,可以透過崇禎十三至十五年的賑濟歸納出荒政運作程序(如圖一),在荒政開始時祁彪佳以收集資源為解決荒歉現象的辦法,而收集資源的形式包括了個 人或官方的認捐、米倉的釋出以及招商前來所預期的市場效應。其中,招募的部分主要用於給米與施粥,招商的部分主要是要進行平糴。而米倉的部分則兩者兼有 之。在平糴、給米與施粥之間,祁彪佳冀盼平糴可使供需恢復正常化,搭配給米與施粥以待平糴的效應發生。最終,在平糴產生效應之後,荒政事業亦將告終。
從幾次祁彪佳改變荒政形式的過程來看,每當荒政預期目的無法達成時即會尋求其他的形式成為結束荒政的主線。然而,如果收集資源失效(平糴失敗或持續災歉),那麼不斷分配的結果將使荒政無法達到預期目的,最終走向無止盡的延續。
六、小結
祁彪佳在崇禎十五年十一月離鄉赴京,從日記資料中已經無法瞭解山陰會稽等地的荒政情形與結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崇禎十四年起,他在救荒之餘,總是會將收集到的荒政文獻編輯整理,該書在至十五年初刊印。[97]也 就是說,目前可見的荒政書籍,其輯成與刊印的過程可能與祁彪佳的遭遇相同。然而,現今對於荒政的研究都注意到這些書籍提供的正面訊息,卻沒有把這些書籍的 出現過程列入考量。因此,琳瑯滿目的救荒方法往往讓制度面顯得蓬勃,在目的上展現有效性。但卻無法解釋,即使有這麼多救荒之策卻也有無法挽救的荒災情況。 本篇的嘗試重建荒政的處理過程,並從此過程中探究荒政實際的有效性以及其發生作用的條件,以補足以往研究的不足。然而,荒政本身終究是一個廣大的課題,單 就平糴、給米與施粥三個政策的轉變恐有以偏蓋全之失。只有在對荒政的運作程序上有所認識,才不至受限於史料的侷限,使觀察荒政的角度更加多面。
* 本文之作成,在資料上蒙朱冬芝學妹提點。行文中又獲徐泓老師與邱仲麟、宋惠中兩位學長以及黃子寧、張季安兩位同學寶貴的意見,在此一併致謝。然因作者見識有限,不免固執己見,或有魯魚亥豕、坐井觀天的錯誤都該由作者自行承擔。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班。
[1]祁彪佳。字虎子,又字宏吉,號世培,明紹興府山陰縣梅墅村人。
[2] 《祁忠敏公年譜》(下簡稱年譜)天啟4年條中載:「時僚屬士縉皆以先生貴介,且弱冠掇第,必才氣凌物,不悉民隱而豪渭舞文? 。又以先生少不經事可隱而欺也。及見溫然似玉,相對如坐春風,而民間利病、吏弊奸匿,以及獄情隱復、錢穀糾紛,無不洞若觀火。老吏所不能過,生平未經見聞 事,及迎刃立剖,一時無不驚異嘆服焉。」【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北京市: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第 63冊,1999),頁234。
[3]【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238-239。
[4] 《祁忠敏公年譜》崇禎6年條中載:「儉收民飢,先生盡發倉粟,多方設處,躬督有司賑放,活飢民四萬五千餘口,又常郡產米而價忽湧,人收遑遑,先生諭民間, 田自三頃上者,各出米發糶,然不抑價,糶多價自平。」【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279。
[5]《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275〈祁彪佳傳〉,頁7053。
[6]【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297。
[7]地 方鄉紳與士太夫在地方上進行救荒是十分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被認為是為了維護主佃關係,並防止國家介入這個關係當中。然而,在祁彪佳的例子裡比較可能是官 方與地方人士看中他的辦事才能,因而委託。而祁彪佳日記所反應荒政大自是出於悲憫之心。由於本文不對荒政的動機加以討論,僅就運作程序加以說明。若對荒政 施行與主佃關係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記的荒政和地主佃戶關係〉(北京:中華書局《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6卷,1993),頁26-73。
[8]祁彪佳輯荒政可能在崇禎13年以前就已經進行。【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308。
[9]崇禎13-15年的日記當中,不時可以看到他訪求荒政文獻的痕跡,可惜是日記中並不見詳細書名或者作者,難以直接訪求其所閱之書。然編成不久的《明經世文編》是確定為祁彪佳所採用。
[10]祁彪佳輯荒政可能在崇禎13年以前就已經進行。【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315。
[11]年譜崇禎16年記載:「連歲募賑,眾力已竭,勢不可再行。」【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324。
[12]《康熙紹興府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據康熙五十八年影印,),卷1,〈物種志〉,頁959。
[13]《康熙紹興府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據康熙五十八年影印,1983),卷7,〈災祥‧旱蝗〉,頁1179-1180。
[14]《康熙紹興府志》,卷7,〈災祥‧旱蝗〉,頁1179-1180。
[15]。【明】祁彪佳,《小梂錄》(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祁彪佳文稿》第2輯,1991)崇禎14年1月28日、崇禎14年4月13日、崇禎14年6月12日,頁1223、1240、1253。
[16]巫仁恕,〈明清城市民變研究—傳統中國城市群眾集體行動之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頁72-73。
16]巫仁恕,〈明清城市民變研究—傳統中國城市群眾集體行動之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頁72-73。
[17]【明】祁彪佳,《感慕錄》(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祁彪佳文稿》第2輯,1991)崇禎13年4月15日,頁1188-1189。
[18]【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4月15日,頁1188-1189。
[19]【明】何淳之編,《荒政匯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226-227。
[20] 在《荒政匯編》按語中云:「蓋無遏糴,商販諒我之公,凡道經我境者,均肯運載而來;無抑價,而商販圖利之倍,凡風聞所及者,自將輻軸而至。」(明)何淳之 編,《荒政匯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227。蔣武雄,〈明代荒政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1986),頁351-353。
[21]祁彪佳在巡撫蘇松其間所採取的平糴政策即是認為「不抑價,多,價自平。」(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279。
[22]【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4月25日,頁1189-1190。
[23]【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日,頁1190。
[24]【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8日,頁1191。
[25]【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0日,頁1191。
[26]【明】何淳之編,《荒政匯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232。【明】潘游龍,《救荒》(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636。
[27]《荒箸略》中云:「糴於官者,壹以原價糶,以陰制滑牙、狙獪之命而制其衡;糴於民者,聽以時價糶,以明辟懋遷有無之路而通其權。」【明】劉世教,《荒箸略》(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496。
[28]【明】孫繩武,《荒政條議》(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590。
[29]雖然有荒政書籍認為施粥主要的對象是垂死之人,但在大飢之後不失為救急之法。【明】陳龍正,《救荒策會》卷6(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722。
[30]【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1日,頁1191。
[31]【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2、13日,頁1191-1192。
[32]【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4日,頁1192。
[33]【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5、16、17日,頁1192。
[34]【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8日,頁1192。
[35]【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19日,頁1192。
[36]【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21、22日,頁1192-1193。
[37]【明】陳龍正,《救荒策會》卷6(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722。
[38]《煮粥條議》中載之煮粥事項,整個煮粥的過程從用米、煮法到分粥地點的設置都有一定的處理方式。相較於直接給米顯然是複雜的多。【明】陳繼儒,《煮粥條議》(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中國荒政全書》第1輯,2003),頁515-516。
[39]崇禎13年5月23日。【明】祁彪佳,《感慕錄》,頁1193。
[40] 劉宗周就認為賑事只要做到六七分就算完成,其他人更有圓融的看法。【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5月27日,頁1193。
[41]【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1日,頁1193。
[42]【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2日,頁1194。
[43]【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7日,頁1194。
[44]【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8日,頁1194。
[45]所有賑濟開始之前都會進行災戶的審查,並分別其受災程度以便進行賑濟。【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10日,頁1194。
[46]【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11日,頁1194。
[47]【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6月12日,頁1194-1195。
[48]【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7月1日,頁1197。
[49]【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7月29日,頁1199。
[50]【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10月29日,頁1209。
[51]【明】祁彪佳,《感慕錄》崇禎13年12月26日,頁1214。
[52]【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日,頁1215。
[53]【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5日,頁1216。
[54]【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6日,頁1216。
[55]【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0日,頁1216。
[56]【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4日,頁1217。
[57]【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5日,頁1217。
[58]【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5、16日,頁1217。
[59]【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6日,頁1216。
[60]【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8日,頁1218。
[61]【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19日,頁1219。
[62]【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20日,頁1219-1220。
[63]【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月21日,頁1220。
[64]例如杭州已經表示不願配合平糴,往台州買米受限,準備要往溫州買米。【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2月22、29日,頁1228、1229。
[65]【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2月30日,頁1229。
[66]【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2月20日,頁1227。
[67]崇禎14年3月2日日記載:「有牽牛過吾村,族侄物認為盜,鳴鑼集眾。」【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2日,頁1230。
[68]從1月9日開始論及,至3月1日時仍舊莫衷一是。雖然,有意見指出寺觀可以收留流亡時,但祁彪佳覺得並不妥當,但一時也提不出辦法。。【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1日,頁1230。
[69]【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4日,頁1231。
[70]在日記中並未見到說明。然從各荒政書中大概可以看出其貌。蔣武雄,〈明代荒政研究〉,頁362-368。
[71]設立粥廠的好處在於可節省用米量,最常見到的說法即是:「一升可做二升用,兩日勘為六日糧」。蔣武雄,〈明代荒政研究〉,頁362。
[72]【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4日,頁1231。
[73]祁彪佳還以為另募救助流民的資源,可能地方上已經無力為之,只能稍微以地方上店家稍微出米來資助煮粥。【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8日,頁1232。
[74]關於散錢一項,祁彪佳最後是拖散粥之僧則流民中較可憐者,以低調的方式散給。【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10日,頁1233。
[75]對於賑粥的問題祁彪佳與朋友都感到相當的不便,不便的原因在日記中並未說明。【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23日,頁1235。
[76] 從3月24-26日,祁彪佳為各處設粥販賣事宜擬定辦法。【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3月27日,頁1236。
[77]祁彪佳的話如下:「於主再募之說,,雖募不多亦足以服眾心,若即以前日未賑而煮粥以延之,是朝四暮三之術也,民愚而神可欺哉?」【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7日,頁1238-1239。
[78]【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9日,頁1239。
[79]【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13日,頁1240。
[80]【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21日,頁1241-1242。
[81]【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24日,頁1242。
[82]在災荒賑濟之前,地方會先審視災民等級。祁彪佳的日記當中可以看到造冊的記載,但如何分類災民卻沒有說明。但大抵上可以知道約略分為富戶—次貧—極貧三等。【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4月9日,頁1239。
[83]【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8日,頁1245-1246。
[84]【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9日,頁1246。
[85]祁彪佳雖然同意停止平糴的政策,但顯然與仍有一群人以祁為中心支持平糴。【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10日,頁1247。
[86]崇禎14年5月15、18日有米商前來討論販米的利潤問題;崇禎14年5月22日一聽說溫州米價大減立刻前往辦買。【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15、18日,頁1248-1250。
[87]【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16日,頁1248-1249。
[88]【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5月24日,頁1250。
[89]【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6月12日,頁1253。
[90]祁彪佳並不鼓勵遏糴,但有兩件事可以看出其他人也會視他為遏糴。其一、10月7號時祁彪佳以本地民情不穩謝絕別處告糴;其二、杭州營兵前來告糴,米販不賣的理由就是因為祁彪佳禁止此事。於是杭州營兵前往祁彪佳處求情,祁彪佳同意平糴,其他地方紛來告糴。【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10月5、19日,頁1274、1276。
[91]崇禎14年的賑粥至8月4日為止。【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8月1日,頁1261。
[92]祁彪佳在9月份仍親自料理粥廠之事。。【明】祁彪佳,《壬午日記》(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祁彪佳文稿》第2輯,1991)崇禎15年9月1日,頁1301。
[93]從6月開始發佈禁令,至8月仍有商人想越區販售。8月7日有一則記載越區販賣的商人被捕後,眾人將米就地平糴。。【明】祁彪佳,《小梂錄》崇禎14年8月7日,頁1262。
[94]【明】章懋,〈與許知縣〉,(北京:中華書局《明經世文編》第1冊,2003),頁838。
[95]【明】王思任編,《祁忠敏公年譜》(清初烏絲欄稿本),頁324。
[96]【明】王德完,〈救荒無奇及時講求以延民命疏〉,(北京:中華書局《明經世文編》第6冊,2003),頁4875。
[97]日記中雖曾提到編輯與刊印的事情,然而沒有交代其中資料選自何書。查詢現存書目亦無發現其所編之荒政相關書籍。因此,無法針對這份資料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