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代研究學會2019年年會(第十二屆第一次)

本會訂於民國108年2月16日(星期六)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視聽教室召開2019年明代研究會員大會暨新秀論文發表會。除進行會務報告,更邀請6位年輕學者發表研究成果,精彩可期。敬邀您撥冗與會,彼此共同切磋。

時間:民國108年02月16日(星期六) 10:00 - 17:00
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視聽教室(文學院勤大樓四樓)
主辦單位:中國明代研究學會、中央研究院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

時間

事項說明

9:30 – 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 – 10:30

會務報告

10:30-12:00

青年學者論文發表會(第一場)

主持人

報告人

報告題目

徐泓教授

莊郁麟
(臺師大歷史所碩士)

存史與失節:危素歷史評價探析

曹依婷
(政大歷史所碩士)

楊繼盛與「忠臣楊繼盛」之間:一個明代忠臣之再詮釋(摘要

12:00 – 13:30

午餐(敬備餐盒)

13:30 – 15:00

青年學者論文發表會(第二場)

主持人

報告人

報告題目

邱澎生教授

劉斐
(清大歷史所碩士)

尺牘所見明代士人的禮物(摘要

吳震坤
(中央歷史所碩士)

  溫體仁與崇禎時期的朝政(摘要

15:00 – 15:20

茶敘

15:20 – 16:50

青年學者論文發表會(第三場)

主持人

報告人

報告題目

張哲郎教授

顏瑞均
(暨大歷史所博士)

明代學田的管理模式(摘要

陳建宏
(臺師大歷史所博士)

天津巡撫與明末海運濟遼(摘要

16:50 – 17:00

閉幕

唐立宗教授報告:「讀兩篇〈利瑪竇葬地居舍記〉」研讀資料

明代筆記史料研讀會,此次邀請唐立宗教授(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報告,講題為:「讀兩篇〈利瑪竇葬地居舍記〉」,附檔為本次研讀資料「陸夢龍〈欽賜大西洋國士利瑪竇葬地居舍記(代)〉」。

附檔連結:陸夢龍〈欽賜大西洋國士利瑪竇葬地居舍記(代)〉

汪道昆與《太函集》

徐泓(東吳大學歷史系)

研讀會時間:民國九十三年3月13日(周六)10:00- 12:00
研讀會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討論室
研讀會出席人員:呂士朋、王德毅、孫雲生、張哲郎、徐泓、林麗月、朱鴻、張璉、文仲瑄、何淑宜、宋惠中、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健鍾、黃千蕙、林秀靜、何佩馨、黃素慧、張家豪、陳依婷

大綱

1. 文韜與武略:後五子與兩司馬
2. 交友:王世貞、胡應麟、梅鼎祚與戚繼光及張居正 –附論所謂伯玉、元美不和說
3. 亦為貨殖、處士及俠客立傳:《太函集》及其主要內容
4. 復古與創新 繼續閱讀

有關明代「法律人」形成與演化的史料

邱澎生

主要研讀史料:丘濬,《大學衍義補》;王樵《讀律私箋》、王樵《方麓集》(特別是其中卷6的〈西曹記〉);袁黃,《寶坻政書》(收入《了凡雜著》);王肯堂《律例箋釋》;王明德,《讀律佩觿》;「訟師秘本」(《折獄明珠》)

一‧「法律人」的操作性定義:

以研讀法律條文、參與司法訴訟為基本職業或主要謀生憑藉者。明清時代出現的幾種重要「法律人」:胥吏;幕友;官員;訟師(「訟棍」,或「歇家」)。

二‧明清「法律人」出現的幾種關鍵制度性背景:

(一)審轉制度運作下,對「適法」(法律適用)專家的需求:刑部做為法學家的重要養成場所、由京師積年胥吏到地方官員延聘幕友。

(二)成案管理制度運作下,對「比附援引、修法、立法」專家的需求:中央與地方胥吏(刑書)的掌理各類成案、中央刑部「律例」與其他部會「則例」體系的增刪、地方「省例」的編纂與發布、中央與地方編輯刊布的法律「案件匯編」(如《駁案新編》、《審判擬式》)。

(三)藉市場機制流傳販售的法律知識:法律註釋書與政書的編寫與出版、訟師鈔寫張貼的「廣告」、紳商或工商團體(會館、公所)刊刻豎立的碑文、「訟師秘本」與其他各類法律「案件匯編」(如《說帖輯要》、《刑案匯覽》正‧續‧三編)的編輯出版。 繼續閱讀

平糴、給米與施粥:祁彪佳日記所顯示的荒政運作程序

張繼瑩先生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1月1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一、前言

前人對於明代荒政的研究主要關注於制度面的探討以及制度設施的目的,因此對於荒政的運作程序並沒有詳細敘述與研究。本文因利用祁彪佳的日記資料,可以較清楚探究處理荒政的運作程序,可以彌補過去研究較為忽略的部分。

祁彪佳(16021645)是少年有為的政治人物兼具儒生的氣質,[1]於天啟二年(1622)中進士,時年21歲。次年任福建興化推官。天啟四年(1624)前往赴任,然當地吏民因其少年得志,而起輕視之心。然而,祁彪佳才氣縱橫卻溫蘊謙虛,處理政務又出類拔萃,在地方上很快獲得認同。[2]在閩經過三年不論刑獄、民情、治軍都頗有斐績。[3]可見他對於行政事務與民情掌握相當有天分。 繼續閱讀

《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校讀

陳怡行

(本講義第二部分遺失,讀者可參考陳怡行 ,〈《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五「平河北盜」校讀〉)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 唐立宗、吳惠雯、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 、林修合、陳怡行、徐泓、尤淑君、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翁建鍾、謝崇熙、吳正龍、鄭樑生、賴惠敏、張皓政、張繼瑩

壹、前言

《明史紀事本末》向為研讀明史所必備的案頭書,其評價甚高。自明史學會開始校讀《明史紀事本末》之後,問題浮現。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幾項共通性的錯誤,之前的校讀中已詳細說明,故不贅述。另外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史識部分,則有必要提及。《明史紀事本末》共有八十篇,將有明一代三百多年史事,以專篇方式呈現。關於篇名的選定,唐立宗先生在校讀〈平南贛盜〉中說明篇名的問題。[1]關於史源的部分,則每篇取材的版本不一,並非專以某部書做為取材的標準,邱炫煜先生就此也進行了全面性的分析。關於史識方面,徐泓老師發表的多篇校讀中,皆兼論其選材標準,選材標準取捨,便牽涉到史識的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雖為谷應泰所著,但實則由谷應泰於浙江提督學政任內,[2]延攬一批文人學士協助他編纂而成。[3]因此,或一人撰寫一至數篇,再將蔣棻的《明史紀事》改為各篇目結論的「谷應泰曰」這一部份。至此,可以發現一個問題,也就是每篇的撰寫者或不同人,而谷應泰藏書亦多,可參考援引的書籍因個人的取捨而有所不同,故,每篇的史源便有所不同。 繼續閱讀

由相關史料反思明清的社會與身份感覺

岸本美緒

時間:民國92年8月23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1.中國身份制度史的幾箇側面 

  • 「官-民」「士-庶」
  • 「主-僕」「家長-雇工人」「主-佃」
  • 「良-賤」
    • *日本江戶時代的身份制度「武士」「百姓(農民)」「町人(工商)」
    •  法國“舊制度”時代的身份制度「神職」「貴族」「平民」
  • 等級與身份/世襲團體與個人
    • 怎樣了解中國身份制度的全體結構? 以明清時代的“賤”的感覺為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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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辟》校讀: 兼論其史源、編纂水平及作者問題

徐泓教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尤淑君、徐泓、張璉、翁建鍾、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陳怡行、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

一、前言

在有關明代史的典籍中,《明史紀事本末》是一部得到學者高度評價的經典之作,《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讚它:「排比纂次,詳略得中,首尾秩然,於一代事實極為淹貫。」[1] 在中國史學史上,是紀事本末體臻於完善之作。[2] 在明代史研究上,是一部經常被當作原始資料運用之作。因為在此之前的紀事本末,都是根據現有的史書編輯而成的,如《通鑑紀事本末》是依《通鑑》改編成的,史料價值不高;而《明史紀事本末》成書於順治十五年(1658),在乾隆四年(1739)官修《明史》之前七十三年,其於史料之取捨及評論史事之觀點,有不少與《明史》有出入的地方,史料價值頗高。因此被近代史家認為是一部「可以與《明史》互為補充」,[3]「是最有用和最可靠的有關明史的早期著作之一」。[4] 自出版以來,三百多年間,一直被史學界認為是「研究明代史事的基本史籍之一」。[5] 繼續閱讀

《寶日堂雜鈔》所載萬曆朝宮中月膳底單全文

邱仲麟 標點

(本文因早期big5編碼問題,部分文字無法顯示,請參考 邱仲麟,〈「寶日堂雜鈔」所載萬曆朝宮膳底帳考釋〉,《明代研究通訊》,6,頁1-25。 )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陳怡行、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羅麗馨、張皓政、林修合、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

乾清宮膳。豬肉二百廿一斤八兩,鵝三隻,雞四隻,火薰肉四斤,雞子五箇,麵一百九十五斤,香油六十斤,嬭子三十斤,白糖七斤四兩,黑糖十二斤,麵觔一百五十個,菉豆八斤,豆腐一百十四連,腐衣四斤,豆粉十六斤八兩,豆菜八斤,香蕈十二兩,麻菇十二兩,回香十四兩,木耳十二兩,杏仁八兩,花椒十一兩,胡椒三兩,紅?二合,芝?一斗,青菉豆一斗二升,赤豆一斗,核桃三十二斤,紅棗十五斤,生姜一斤十兩,土?廿二斤。每日共銀二十四兩三錢八釐三毫九絲七忽五微,每月共銀七百四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二絲七忽五微。 繼續閱讀

明〈戒殺女歌〉作者考—兼論相關文獻的史料價值

林麗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成勉、王德毅、王鴻泰、安碧蓮、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鄭樑生、羅麗馨、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林修合、陳怡行

殺嬰在傳統中國是歷史悠久的社會問 題,戰國以來,史載不絕。廣義地說,不論是產前的墮胎或產後的棄殺,都屬於殺嬰行為,不過傳統史籍所見的殺嬰多是將甫初生的嬰兒置於水盆中淹溺而死,因此 自古殺嬰通稱溺嬰,淹殺女嬰通稱溺女。宋代以後,「生子不舉」的記載日增,雖然溺殺的嬰兒男女皆有,但男嬰的生存機會多比女嬰高,因此女嬰一直是溺殺的主 要對象。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