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成勉、王德毅、王鴻泰、安碧蓮、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鄭樑生、羅麗馨、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林修合、陳怡行
一
殺嬰在傳統中國是歷史悠久的社會問 題,戰國以來,史載不絕。廣義地說,不論是產前的墮胎或產後的棄殺,都屬於殺嬰行為,不過傳統史籍所見的殺嬰多是將甫初生的嬰兒置於水盆中淹溺而死,因此 自古殺嬰通稱溺嬰,淹殺女嬰通稱溺女。宋代以後,「生子不舉」的記載日增,雖然溺殺的嬰兒男女皆有,但男嬰的生存機會多比女嬰高,因此女嬰一直是溺殺的主 要對象。
明清兩代,溺女之風似有更盛的趨 勢,梁其姿、夫馬進、趙建群、Ann Waltner、常建華等學者先後有專文探討,對促成溺女的相關經濟因素及其救濟措施有相當深入的探析。筆者曾據明代地方志及文集等著述探論其中的溺女記 述所反映的時人觀感與社會變遷,發現若干地方志中錄有勸戒溺女的通俗詩歌,文字淺顯又切近人情,頗值得注意。本文擬針對其中〈戒殺女歌〉的作者問題試加考 索,並就所見相關文獻的社會史意涵稍加分析,希望對了解這些文獻的史料價值有所助益。
二
明代中葉以後,有些地方官為革除溺 女陋俗,除了加強禁約,賞罰兼施,還親撰宣導性質的歌謠,勸民舉女。這類文字多為五言歌行體,見於明清記載者,有的稱作「舉女歌」,有的題為「戒殺女 歌」。其中流傳最廣的是由二十四個詩句串成的〈勸民舉女歌〉。明代方志中全文抄錄此歌,最早見於嘉靖《淳安縣志》,所錄內容如下: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 萬物靈,何獨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生男既收養,生女顧不舉。我聞殺女時,其狀苦難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伊嚶盆水中,良久乃得死。吁嗟 父子心,殘忍一至此。我因訓吾民,無為殺其女。荊釵與布裙,未必能貧汝。隨分而嫁娶,男女得其所。此歌散民間,吾民當記取。
這首舉女歌的作者,清代方志多認為是明代淳安縣令姚鳴鸞,美國學者Ann Waltner 在其探討明清溺女與嫁妝之關係的研究中,也以姚氏為此歌作者,並以近三頁的篇幅逐句譯解這首歌謠的內容。
但在清人鄭方坤所輯《全閩詩話》則錄有「莆田周石梁〈戒殺女歌〉」,其歌內容如下: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生男則收養,生女顧不舉。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 咿嚶水盆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我因勸吾民,毋輕殺其女。荊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隨分而嫁娶,男女兩得所。此歌播民間,萬姓當記取。
此歌與前引「勸民舉女之歌」一樣共24 句,唯其中部分詩句有一、二字的出入,如「奈何不如彼」,前歌作「何獨不如彼」;「咿嚶水盆中」,前歌作「伊嚶盆水中」;「毋輕殺其女」,前者作「無為殺 其女」;「荊釵與裙布」,前歌作「荊釵與布裙」;「男女兩得所」,前者作「男女得其所」;「萬姓當記取」,前歌作「吾民當記取」等。
此外,明末鄭瑄《昨非庵日纂》書中也錄有一段雷同的舉女歌,然其內容不是明清《淳安縣志》所錄的24句五言歌謠,而是32句,作者未加標題,亦未有相關記事,為便於討論,茲抄錄如下: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 萬物靈,奈何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咿嚶盆水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我因 勸吾民,毋為殺其女。荊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女性最柔慈,愛親甚於子。男子多出外,女常守父母。男子多違拗,女常順父母。男子少伏事,女常近父母。男子 少悲哀,女常哭父母。女有孝順心,每每救父母;女有好夫子,每每顯父母。
這段文字自「虎狼性至惡」至「未必能貧汝」20句,顯然抄錄自上述〈戒殺女歌〉,自「女性最柔慈」以下14句,則為前歌所未見。
去歲歲末獲贈常建華教授近作〈明代溺嬰問題初探〉,始得見《餘姚江南徐氏宗譜》也錄有一首〈戒殺女歌〉,題為「莆田周召梁」所作,其文曰:
莆田周召梁 〈戒殺女歌〉云: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生男則收養,生女顧不舉。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胞血尚淋 漓,有口不能語。咿嚶水盆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我因勸吾民,毋為殺其女。荊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隨分而嫁娶,男女兩得所。此歌散民 間,萬姓當記取。
這段文字與清人鄭方坤《全閩詩話》 中所錄「莆田周石梁〈戒殺女歌〉」,除了「此歌散民間」句中有「散」與「播」的一字之差外,其餘完全相同,較前引鄭瑄《昨非庵日纂》傳抄文字的吻合度更 高。常教授文中曾引瞿宣穎輯《中國社會史料叢鈔.贛南異俗》謂成化初福建人周瑛任廣德知州時,「為其州多溺女作〈戒殺女歌〉」,因疑《餘姚江南徐氏宗譜》 所引〈戒殺女歌〉作者周召梁即為周瑛。此與拙文〈風俗與罪愆〉初稿之說不謀而合。不過,由於常文重心在探討明代溺女問題的成因,對此歌與《淳安縣志》及幾 種明清史籍中所載知縣姚鳴鸞的關係,常教授文中並未進一步探究。
檢索明清史籍,未見姚鳴鸞小傳,生 平不得其詳。周瑛則不僅《明史‧儒林》有傳,並有大儒鄒守益(1491-1562)之〈翠渠周公祠記〉與黃宗羲(1610-1695)所撰小傳傳世。據 《明史》本傳載,周瑛字梁石,號翠渠,福建莆田人。成化5年(1469)得進士,授廣德知州,歷南京禮部郎中、江西撫州知府,弘治初年進四川右布政使。鄒 守益曾撰〈翠渠周公祠記〉稱許周瑛任職廣德時勤於著述教化,「廣孝有錄,而喪葬之禮嚴;廣慈有訓,而溺女之俗革。」黃宗羲〈方伯周翠渠先生瑛〉小傳則載: 「先生以民惑鬼神,著《祠山雜辯》;又以緩葬溺女,著《教民雜錄》;又著《經世管鑰》、《律呈管鑰》、《字書管鑰》,固以博為事也。」可惜周瑛為改革廣德 州當地緩葬與溺女的陋俗所著之《教民雜錄》今已不傳,乾隆初年纂修的《廣德州志》也未見輯錄周氏所作舉女歌。但《全閩詩話》、《餘姚江南徐氏宗譜》都錄有 文字相同、全文120字的〈戒殺女歌〉,前者稱係「莆田周石梁」所作,後者則作「莆田周召梁」,石梁、召梁顯然俱為梁石之誤。
但這首〈戒殺女歌〉的作者,何以在嘉靖以後的地方志中變成姚鳴鸞?推源究始,應是姚鳴鸞在淳安知縣任內刊行此歌勸民舉女,後來經過不斷傳抄而誤為姚氏所作。據嘉靖《淳安縣志》載:
嘉靖甲申(12年,1524)春,知縣姚鳴鸞給示印行民間,…,又以淳人生女多淹而殺之,禁弗止。復刊行前輩勸民舉女之歌以警覺之。
志中只說姚鳴鸞重刊「前輩」所作勸民舉 女之歌,可見此歌既非出自姚氏之手,且早在嘉靖12年(1533)以前已有刊刻。康熙年間修纂的《淳安縣志》也收錄了此歌,謂:「淳人生女多不育者,姚鳴 鸞復採舉女之歌以相勸。」 此時也只說姚氏「採」此歌勸民,並未說是姚氏所作。但到了光緒10年(1884)刊刻的《淳安縣志》,則稱「前令姚公鳴鸞有勸民舉女歌」,志中抄錄此歌全 文,題為「姚鳴鸞勸民舉女歌」。此時縣志編者已直指這首舉女歌為姚鳴鸞所作,而非採擇或重刊「前輩」的歌謠了。
綜上所述,可以確定這首120個字 的〈戒殺女歌〉為成化初年周瑛於廣德知州任內所撰,嘉靖初年淳安知縣姚鳴鸞加以重刊,廣為勸誡宣導,經過明、清兩代《淳安縣志》的傳抄,到光緒年間,縣志 已將此歌作者完全誤為姚鳴鸞,但在少數宗譜及文人著述中仍留下周瑛撰〈戒殺女歌〉的線索。
三
這 首由周瑛所撰、嘉靖初年姚鳴鸞推廣的〈戒殺女歌〉,目的在勸阻溺女,歌中譴責殺女滅絕人性,兇殘甚於虎狼(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 彼),對溺嬰過程也有簡要的描述(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咿嚶水盆中,良久乃得死)。此外,還有一點性別的說理(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荊釵與裙 布,未必能貧汝)。整體而言,對女子生存權可說充滿人道的關懷。
如前所述,明末鄭瑄《昨非庵日纂》 書中所錄的32句的歌謠,其前20句來自周瑛〈戒殺女歌〉,後14句的原始出處,則無從查考。但其中的性別論述,顯然較周氏〈戒殺女歌〉更為豐富,作者似 乎深諳人類與生俱來的性別差異,以男女對比的方式娓娓道出養育女兒的好處,其中「女性最柔慈,愛親甚於子」、「男子多出外,女常守父母」、「男子多違拗, 女常順父母」,頗能貼近人們對兒子、女兒各有短長的社會心理,讀之令人會心一笑。而為了鼓勵人民養育女兒,歌謠中的倫理論述(孝順)竟以凸顯「女勝於男」 為基調,在同類文獻中也不多見。
此外,嘉靖《豐乘》也收錄了一首勸戒溺女的歌謠,此歌無題,是婺源潘潢在樂清知縣任內所作,歌云:
女一怨兮,怨無親,父兮母兮,生我不辰。男此人,女此人,鞠一殺一兮何不均。荊釵布裙,及期婚姻,君子以與為家兮不患貧。
女二怨兮,怨無鄰,天施地生,何莫不仁,恩斯勤斯,粥子之閔,胡為乎視赤子無知而就死地,不若越人之視秦。
其中的「荊釵布裙,及期婚姻,君子 以與為家兮不患貧」與前述〈戒殺女歌〉之「荊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似有傳抄之跡,然而此歌以女兒的口吻悲嘆父母不仁,語多哀怨,「男此人,女此人,鞠一 殺一兮何不均」,更是對社會重男輕女觀念的控訴。雖然相較於前述〈戒殺女歌〉的淺白簡要、易於成誦,這首歌謠的文字顯得較為艱深,但歌中所隱含的「生而為 女」的主體性,較之〈戒殺女歌〉著重「官」對「民」的倫理訓誨,似乎更能貼近真實社會的底層,也更為感人。
雖然從明清溺女之風盛行的事實來 看,我們不能過份誇大這些歌謠嚇阻殺嬰行為與改變人們觀念的作用,但透過這些歌謠,除了可以觀察明代地方官戒除溺女陋俗的努力外,深入探究歌中意涵,對我 們瞭解明清的性別與倫理觀念也有積極的意義。尤其這類歌謠為了鼓勵人民養育女兒,有的強調「生女未必忤逆」,有的宣揚「女兒比兒子孝順」,在親子關係與家 庭倫理中凸顯「生女勝於生男」,不無切近人情與現實之處,這在一向被認為重男輕女的傳統社會中,實堪玩味,值得繼續蒐羅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