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校讀

陳怡行

(本講義第二部分遺失,讀者可參考陳怡行 ,〈《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五「平河北盜」校讀〉)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 唐立宗、吳惠雯、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 、林修合、陳怡行、徐泓、尤淑君、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翁建鍾、謝崇熙、吳正龍、鄭樑生、賴惠敏、張皓政、張繼瑩

壹、前言

《明史紀事本末》向為研讀明史所必備的案頭書,其評價甚高。自明史學會開始校讀《明史紀事本末》之後,問題浮現。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幾項共通性的錯誤,之前的校讀中已詳細說明,故不贅述。另外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史識部分,則有必要提及。《明史紀事本末》共有八十篇,將有明一代三百多年史事,以專篇方式呈現。關於篇名的選定,唐立宗先生在校讀〈平南贛盜〉中說明篇名的問題。[1]關於史源的部分,則每篇取材的版本不一,並非專以某部書做為取材的標準,邱炫煜先生就此也進行了全面性的分析。關於史識方面,徐泓老師發表的多篇校讀中,皆兼論其選材標準,選材標準取捨,便牽涉到史識的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雖為谷應泰所著,但實則由谷應泰於浙江提督學政任內,[2]延攬一批文人學士協助他編纂而成。[3]因此,或一人撰寫一至數篇,再將蔣棻的《明史紀事》改為各篇目結論的「谷應泰曰」這一部份。至此,可以發現一個問題,也就是每篇的撰寫者或不同人,而谷應泰藏書亦多,可參考援引的書籍因個人的取捨而有所不同,故,每篇的史源便有所不同。

校讀《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的目的有下列幾項:一為接續前人研究,考察《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及選材標準。一為由於正德朝的評價,向來正反不一,但大多為負面評價,僅何喬遠對於正德持較正面的評價,因此,欲藉由校讀〈平河北盜〉一文,觀察正德朝在處理盜亂時所持態度及國家運作方式,以期重新認識正德一朝。一為,河北盜亂在地域上並不同於其他盜亂,發生於北直隸、山東、河南,接近京師;這一盜亂發生的時間久,區域廣,[4]無論討伐官軍及作亂盜賊,規模皆十分龐大,與內外朝的互動緊密,甚至京師曾三度戒嚴,邊兵內調也由此始,實為明中期具代表性的盜亂。

本次校讀以華世出版社《明史紀事本末》[5]為底本,參照中華書局《明史紀事本末》校讀版,[6]並參照下列的書籍進行校讀:

  1. 談遷《國榷》(台北:鼎文書局,1978)
  2. 高岱《鴻猷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 朱國禛《皇明史概˙皇明大事記》【《續修四庫全書》四三0史部雜史類,據明崇禛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4. 朱國禛《皇明史概˙皇明大政記》【《續修四庫全書》四二九˙史部˙雜史類,據明崇禛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5. 張岱《石匱書》【《續修四庫全書》史部別史類,據南京圖書館藏稿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6. 黃光昇《昭代典則》【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一三,天津圖書館藏明萬曆二十八年周曰校萬卷樓刻本】(台南:莊嚴文化事業,1996)
  7. 焦竑《國朝獻徵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一0二,中國史學叢書影印明萬曆四十四年徐象曼山館刻本】(台南:莊嚴文化事業,1996)
  8. 蔣棻《明史紀事》【中國野史集成14】(成都:巴蜀書社,1993)
  9. 王鏊《守溪筆記》【歷代筆記小說集成‧明代筆記小說】(石家莊市: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10. 祝允明《江海殲渠記》【百部叢書集成29‧今獻彙言29】(台北:藝文印書館,1968)
  11. 張萱《西園聞見錄》【明代傳記叢刊‧綜錄類30】(台北:明文書局,1991)
  12. 《明武宗實錄》(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語所校勘本,1962)

本次校讀以《明武宗實錄》做為校讀的依據,換言之,所有因校讀所產生的問題,諸如: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皆以《明武宗實錄》所載為準,進行校讀。

本文擬逐段校讀〈平河北盜〉本文,試圖尋找史源,並以史源與文本進行比對,校其疏漏。藉由校讀所發現的各項疏漏,進行分析,並以〈平河北盜〉為核心,討論《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所未取材的部分,進一步討論其史識。另,亦希冀能夠與在此之前所發表的相關校讀文章進行對話。

1. 武宗正德四年秋九月,畿南盜起。時劉瑾用事,專恣驕橫。京師之南:固安、永清、霸州、文安地方,京衛屯軍,雜居其地,人性驕悍,好騎射,往往邀路劫掠,號響馬盜。至是,聚檔益熾。瑾欲速除之,分遣御使甯杲於真定,殷毅於天津,薛鳳鳴於淮陽,專事捕盜。舊例,御使出,不得以家屬隨。至是,杲等許攜家往,以滅賊為期。鳳鳴在歸德,與守備指揮石璽會飲,令人歌舞為樂。邏卒奏之,傳旨降鳳鳴為徐州弓手,毅在天津稍收斂。惟杲奏立什伍連坐法,盜賊捕獲無虛日,每械盜賊入真定,用鼓吹前導,金鼓之聲彌日不絕。瑾以捕盜功,擢杲、毅僉都御使,仍專督捕盜。

按:《明武宗實錄》59/2a,正德五年春正月壬戌條:「黜南直隸巡捕御史薛鳳鳴,編為徐州驛弓手未幾令鳳鳴巡捕如故。」《國榷》48/2963,亦有記載。則薛鳳鳴遭降,實於正德五年正月。另,關於薛鳳鳴遭降一事,似參照了《實錄》與《國榷》二書,但大部參自《實錄》。《實錄》與《國榷》對於薛鳳鳴遭降一事的記載,與甯杲、柳尚義兩人同列於一條,此與本段異。在敘述方面,《實錄》中載「鳳鳴巡歷宿州,與所部指揮石璽,會飲教場,投壺蹴鞠,為瑾緝事者所發,下吏部劾治。」與本段敘述異。查《國榷》,僅記「在歸德日酣飲」。

2.五年冬十月,霸州降盜劉六、劉七叛。初,霸州文安縣大盜張茂家有重樓複壁,多為深窖,同時劉六、劉七、齊彥名、李隆、楊虎、朱千戶等皆附之。諸大璫多文安人,茂通賂納交。太監張忠者,號北墳張,與茂居鄰,結為兄弟。因得?賂馬永成、谷大用輩。常因內官家人,出入禁中,進豹房,觀上蹴踘,益無忌憚。河間參將袁彪數敗賊,茂窘,乃求救於忠。忠置酒私第,招彪與茂東西坐,舉酒屬彪,字茂曰:「此彥實吾弟耳,今後好好相看,無相□(扼)也。」又舉屬茂曰:「袁將軍與爾好,今後無擾河間。」彪畏忠,不敢誰何,諸將聞風□□(縮肉)。及甯杲至,有巡捕李主簿承杲意,偽作彈琵琶優人入茂家,具知曲折。杲率驍勇數十人,乘不備,掩擒之。斧折茂股,載歸。餘賊相率至京,謀逭罪。忠與永成為請於上,且曰:「必獻銀二萬,乃赦之。」劉瑾家人梁洪亦索萬金。六、七、楊虎,計無所出,潛至近境,冀以足所獻。會虎焚官署,六、七知事敗,散去。六、七膽大,[7]弓矢絕倫,諸盜皆畏之,涿州州官知其能,召至,協捕有功。御史蔣瑤亦用而賞之。或勸瑤并絕禍本,二人竟颺去。杲仍圖形捕之,逮繫妻孥,盡破其家,六等窮蹙憤恚,乃相聚抗官府,劫行旅。既,劉瑾伏誅,杲亦被劾,麾下健兒多歸之。詔下討賊,仍許自首免罪。六等遣其姊出首,自領三十四人詣州。知州郭坤以聞,貰之令捕他盜自效。至是,復叛去,往附畿內盜白英。時

按:「初,霸州文安縣大盜張茂家有重樓複壁六、七知事敗,散去。」見《明武宗實錄》91/7a-8b;《明武宗實錄》91/7a-8b「因得?賂馬永成、于經、谷大用輩」,本段文脫漏「于經」一人。另,本段文「必獻銀二萬乃赦之,劉瑾家人梁洪亦索萬金」,《實錄》中則為「必獻銀一萬,乃赦之」,相差二萬兩;《皇明大事記》25/1b亦脫漏「于經」。本段「觀上蹴踘」,《皇明大事記》中為「侍上蹴踘」較為合理。「六、七膽大,弓箭絕倫」《皇明大事記》25/2b「六、七膽力弓箭絕倫」較合理,疑筆誤。「或勸瑤并絕禍本,兩人竟颺去」,《皇明大事記》為「或勸瑤并捕絕禍本,二人覺,颺去」。「至是復叛去」;《皇明大事記》「正德五年十月事也。尋復叛去」提出時間點,對於時間斷限有明確交代,而《明史紀事本末》僅以「至是」二字,不易清楚斷限。本段文意大率與《皇明大事記》同。

3.六年春正月,霸州巨盜劉六、劉七聚眾攻安肅縣,?取繫獄盜黨齊彥名。時,窮民響應,旬日間,眾至數千,?掠畿南州縣。霸州文安生員趙風子者,名鐩。有勇力,好任俠,每大言自負。先是,劉六等攻掠文安,鐩率妻子避賊立水中,賊劫其妻,將汙之。鐩怒,奮往殺傷二賊,為劉六、劉七所擒,說使降,許納,[8]歸家與弟鐇、鎬聚五百人,會於河間,由是賊黨益繁。自畿南達山東,倏忽來去,勢如風雨。乃命指揮同知李瑾統京營千人往討。瑾至德州,奏言:「白英約四百人,分為二。一劫諸城,高蜜、安邱、沂水。一自穆陵關南,陷魚臺,直趨金鄉。賊所得皆民間馬,一晝夜數百里馳,而官軍馬少,無以追敵,請於山東、直隸取給備戰。」從之。命瑾充參將捕盜。

按:關於趙鐩其事,《皇明大事記》25/2b3a提及,救齊彥名的順序與本文相異。《皇明大事記》中,先是說降趙鐩後,再聚眾至安肅救出齊彥名。《鴻猷錄》則與《明史紀事本末》的時間順序相同,但《鴻猷錄》12/278所記的時間卻是「正德六年秋七月」,這又與本文時間為「正德六年春正月」相差了半年之久!《明武宗實錄》卷九十二正德七年九月條中僅記趙鐩加入過程,未紀錄時間,故時間順序,應可再考。《明武宗實錄》71/7b-8a「乃命坐營署都指揮同知李瑾統京營千人討之。以御使吳堂紀功兼治?餉,至德州。」另,此處地名「安邱」,《明武宗實錄》為「安丘」,疑為筆誤。又,《明武宗實錄》「請於東兗、濟南及直隸養馬地方…」本段將「東兗、濟南」兩處化約成山東一省,地域擴大了。又,《明武宗實錄》載「部議,如所請,且言宜稍假瑾權,乃命瑾充參將提督補盜。」將李瑾的升遷交代清楚,而本文僅一言括之。

4.三月,賊入博野、饒陽、南宮、無極、東明等縣,深、冀、定、祁、開等州境,大肆殺掠,攻濱州、臨朐、臨淄、昌樂、日照、蒲臺、武城、陽信、曲阜及泰安州,皆破之。時賊眾強,多出不意突犯,所在單弱,勢不能支,李瑾東西奔命。吏部尚書楊一清建言,推用大將,及文臣有才望者,提督軍務,從之。命惠安伯張偉充總兵官,召馬中錫為右都御史,提督軍務,統京營兵,征流賊。

按:「賊入博野…大肆殺掠」一段,出自《明武宗實錄》73/7b。「攻濱州…皆破之。」 一段,出自《明武宗實錄》73/8b。「吏部尚書楊一清建言…從之」一段,《明武宗實錄》73/6a-b中「吏部尚書楊一清上平盜十二事…」並非只有平盜一事。《明武宗實錄》73/8a「陞巡撫大同左副都御史馬中錫為右都御史」而非文中「召」。

5. 夏五月,兵部尚書何鑑奏禦盜事宜。時承平日久,民不知兵,郡縣望風奔潰,甚至開門迎款,以故南北不通,人情洶洶。鑑建議:「選將練兵,嚴號令,公賞罰,募義勇,起用舊將曰玉等數人。奏行山東、直隸等處,修濬城隍,選補軍餘,錄用民間武勇,不許遺以資賊;鄉村鎮店,結伍立寨,互相應援。河南、山西等處,設兵黃河,斷太行以防奔突,京操官軍,俱留本處,分守郡縣。又於漕運十二把總部下,每船選精卒一人,沿河駐劄,以防運道商旅。」詔悉從所議。鑑復奏:「遣都督黃琮、張俊統兵分佈霸州等處。」

按:《皇明大政記》23/10b「起革職總兵白玉等效用」,從中可知,文中「曰玉」應為「白玉」。

6.六月,流盜趙鐩、劉三、邢老虎、楊虎,分掠河南。劉六、劉七、齊彥名,分掠山東。鐩等由河南、山西,自西而東,踰曲周、威縣,直抵文安,復往河間、泊頭、慶雲。由山東陽信、海豐向西南上江為散地。六、七等踰山東、河南出湖廣、江西,仍由故道入長清、齊河等縣,直抵霸州。復走山東,向東南下江為絕地,所至縱橫,如蹈無人之境。大抵賊俱起畿內,恃馬力,倏忽馳驟。棲野,不佔城郭;蹈虛,不立方所。每戰,驅脅從者居前,呼號衝突,官軍見形即縮,賊相與笑樂,恣所殺掠。稍遇勁兵,前者俱陷,自以精騎覘勢為進退,莫可控揣。官軍雖屢有小捷,然失亡多。黠者又受賊賂,多縱舍賊。指揮桑玉嘗與劉六、劉七遇文安村中,六、七匿民家樓上,欲自刎,玉故緩之。有頃,齊彥名持大刀,脅官軍敗衄者數十人至樓下,彥名曰:「呼,諸敗軍皆呼。」[9]彥名曰:「救至矣,無恐也。」六、七遂彎弓注矢以出,射殪數人去,各地方官互相推委。時馬中錫、張偉所領京營人馬,多不簡閱。中錫書生,欲效龔遂化渤海事,招撫解散;張偉紈?子,怯不能戰。中錫遍檄諸路,榜示:「劉六等經過所在,官司不許捕獲,與供飲食,若聽撫,待以不死。」劉六等聞之,所至不殺掠,然且信且疑,中錫至德州桑兒園駐兵,單車從數卒直抵賊壘,開其自新。劉六等來謁,中錫開誠撫之。劉六欲降,劉七曰;「今內臣主國事,馬都堂能自踐其言乎?」潛使人至京伺諸中貴,無招降意,又以山東所劫金銀輦載至京饋權倖,求赦不得,遂益肆劫掠,眾至數萬。中錫故城縣人,賊至故城,戒令勿焚劫馬都堂家。由是謗騰,謂中錫玩寇殃民。兵部尚書何鑑劾中錫、偉擁兵自衛,縱賊不戰,逮下錦衣衛獄論死。中錫竟死獄中,偉革爵閒住。

按:本段與《皇明大事記》25/7b中文字大率相同,應從中引出。本段,《皇明大事記》載其發生於正德六年七月,列於「棗強縣知縣段豸死之」一事之後。另,《明武宗實錄》77/5b將此事載於正德六年七月,以「近聞強賊劉六等…」起始,可見《明武宗實錄》記載非為六年七月事,但未確切指明為六月事。《皇明大事記》可能引自《明武宗實錄》,而未查明便以為是七月發生。而本段「指揮桑玉嘗與劉六、劉七遇文安村中射殪數人去」於《明武宗實錄》91/7a-8b提及,事發於正德六年六月,故可知本段所舉之例,仍以六月中事為例;故,時間應為正德六年六月無疑。「時馬中錫…偉革爵閒住」一段,《明武宗實錄》87/7b-8a將此事做一總結。關於本段,《鴻猷錄》12/278「中錫書生偉貸死奪爵」一段相類,但《鴻猷錄》敘述較本段簡約;另,《鴻猷錄》此段與《石匱書》〈盜賊列傳〉218/18b-19b文字完全相同,應為張岱抄錄高岱《鴻猷錄》而來,而《明史紀事本末》再以《石匱書》為本,撰寫本段。

7.八月丁巳,劉六、劉七、齊彥名、楊虎等合兵以二千騎破棗強縣,屠戮甚慘,知縣段豸死之。

按:《明武宗實錄》77/3b為正德六年七月事,與此相差一個月。另,《昭代典則》24/52a則將此事載於「冬十月,賊破棗強縣」,時間又異於前。《皇明大政記》23/10b將其事載於六月。《皇明大事記》25/6b將其事在於七月。《國榷》卷四,將此事載於七月。援此,七月出現三次,一為《實錄》所載,年代錯誤應較它書少,一為《大事記》所載,記敘較它書翔實,加之《國榷》亦載之於七月;故以為,應為正德六年七月事。

8.命伏羌伯毛銳充總兵官,太監谷大用總督軍務,兵部侍郎陸完提督軍務,大發兵討流賊。馬中錫等既無功,中官因以討賊非書生所能辦,遂以大用等帥兵討賊。何鑑奏令陸完率領主事田蘭等招募民兵,地方大擾;又奏調宣府副總兵許泰,游擊卻永;大同總兵張俊,游擊江彬;延綏副總兵馮禛,入征內地;俱聽谷大用、陸完節制。

按:《明武宗實錄》78/2a於正德六年八月命陸完提督軍務;《鴻猷錄》12/279中僅谷大用、陸完二人,無毛銳;《石匱書》10/15a-b載「八月大發兵討劉賊,命伏羌伯毛銳充總兵官,太監谷大用總督軍務,兵部侍郎陸完提督軍務」;《皇明大事記》25/8b-9a「以伏羌伯毛銳、兵部左侍郎陸完兼左僉都,督邊兵討賊」;《昭代典則》24/52a「命太監谷大用總督軍務,兵部侍郎陸完提督軍務,以伏羌伯毛銳為平賊將軍充總兵官,率師討賊」;由上述,脫漏「毛銳」。《明武宗實錄》6945/8b正德六年七月,何鑑調宣府、大同延綏兵將,「調邊兵,自此始」。另,「卻永」應為「郤永」。

(第二部分遺失)

《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問題,前人有數種說法,邱炫煜先生曾對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進行詳細的考證。從邱炫煜先生的文章中,可知《明史紀事本末》一書,篇目及史論部分多出於蔣棻《明史紀事》,史事部分則以認為是多自《石匱書》、《國榷》二書所出。

  關於《明史紀事本末》史源問題的討論,徐泓老師於〈《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辟》校讀:兼論其史源、編纂水平及作者問題〉一文中,提出,《石匱書》、《石匱書後集》、《國榷》與《鴻猷錄》等,應為《明史紀事本末》主要史源。另外,更進一步論證《明實錄》應為《明史紀事本末》所採用的史源之一。其說法為,嘉靖以後,士人輾轉傳抄,廣為流傳,故,明清之際《明史紀事本末》的作者群應不難查閱參考。

  本篇史源,經校讀後,包含「谷應泰曰」共有32段,推論其史源:未確定史源段落10段,出自《昭代典則》9段,出自《皇明大事記》4段,出自《石匱書》5段,出自《明武宗實錄》2段,出自《鴻猷錄》1段,出自《明史紀事》1段。由於《明史紀事本末》乃是由編輯群編纂成書,谷應泰藏書亦豐富,故,有可能在編輯的過程中,編輯群同時撰述各篇文章,則所參考援引的書籍,便會有所不同;[20]在校讀〈平河北盜〉時,便發現連續數段引自同一本書的情形。邱炫煜先生曾提出《昭代典則》、《皇明大事記》不是《明史紀事本末》之史源,本篇校讀結果則發現,這兩部書在本文中,共援引了13段之多,佔整篇文章三分之一強。

〈平河北盜〉中,未確定史源部分多達10段,或有可能轉抄自筆記小說或其他尚未發現的相關文獻,或為已知各書轉錄合輯而成。日本學者曾經以〈平河北盜〉為例,針對《明史紀事本末》與《鴻猷錄》之間的關係發表過看法,[21]認為仍有許多不同史源。

從本篇校讀所發現的史源,除了徐泓老師提出的《明實錄》、《國榷》、《鴻猷錄》、《皇明大事記》、《石匱書》、《石匱書後集》、《明史紀事》、《復辟錄》、《憲章錄》、《記錄彙編》、《賓退錄》之外,應還包括了《昭代典則》一書。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評《明史紀事本末》,「排比纂次,詳略得中,首尾秩然,於一代事實,極為淹貫」,但近年來,經由校讀《明史紀事本末》各篇目發現,對於此一評價,實有待商榷。

從本篇校讀中發現,文章中敘事人稱常有變化,有時以官軍為第一人稱,如「我軍聲燄震天」,有時則以第三人稱敘事。今就這一現象進行全文分析。第1段稱「響馬盜」、「盜」,第2段稱「降盜」、「大盜」、「盜」,第3段稱「巨盜」、「賊黨」,第4段稱「賊」,第5段稱「賊」,第6段稱「流盜」、「賊」,第8段稱「流賊」、「賊」,第9段稱「賊」,第10段稱「賊」,第11段稱「賊」,第12段稱「盜」,第13段稱「流賊」,第14段稱「賊」,第15段稱「賊」,第16段稱「賊」,第17段稱「賊」,第18段稱「河南賊」,第19段稱「賊」,第20段無稱謂,第21段無稱謂,第22段稱「賊」,第23段稱「賊」,第24段稱「逆盜」,第25段稱「賊」,第26段稱「賊」、「賊黨」,第27段稱「賊」,第28段稱「賊」,第29段無稱謂,第30段稱「賊」,並以第一人稱,稱「我軍」,第31段稱「流賊」。從以上可之,除第30段以明政府軍隊為第一人稱外,皆以第三人稱稱呼政府軍隊。而本文中,前幾段稱河北盜為「盜」者居多,至第8段後,全稱為「賊」而不以「盜」稱。

本篇文章經校讀後發現,文中較嚴重錯誤分為三類,一為數目字錯誤,有6處。一為時間錯置,有12處。一為事件錯誤,有3處。其中以事件錯置的情形最為嚴重,事件本末與史實出入極大,可參照第10段、第15段、第19段。從以上可知,撰寫〈平河北盜〉的態度並不嚴謹,對於史事正確與否的堅持亦嫌不足,因此史事內容錯誤,林林總總,每段皆有。另外,考證亦不嚴謹,才會發生事件錯置,甚至兩事併為一事混談的現象產生。又,關於「谷應泰曰」的史識部分,也與史事內容有出入。關於「谷應泰曰」,已知為蔣棻《明史紀事》所抄出,但史事部分,則由各史籍所抄出,編輯群不但未能使「谷應泰曰」中所述的各項事件呈現在史事本末中,更大的問題是,史識上的不一致。對於河北盜亂的評價,史識與史事本末是有所出入的。如,「谷應泰曰」中所提「甚至斬掠難民,邀勳幕府,紈袴輿徒,動加青紫,太倉少府,濫若泥沙,此怨毒所以日深,中原所以不靖也」一段,在史事本末的敘述中,便隻字未提。另外,本末中對於何鑑本人,似有偏好;如,第10段中,實為李東陽與正德的對話,文中竟改為何鑑與正德的對話;另,第19段中,本次校讀查無出處,關於許泰、郤永所說的話,「何公此舉,既解霸州之危,復舒吾輩之罪」,可看出對於何鑑的偏愛,然在第31段中,論平流賊功時,何鑑卻又未行封賞,反而是李東陽蔭一子為錦衣衛正千戶。類似的前後文矛盾在通篇文章中,隨處可見。

從上述,《明史紀事本末》的編纂水平,實有很大的問題。就〈平河北盜〉一文而言,撰寫者的態度草率,不按史實,單憑各人喜好而操弄歷史寫作的態度,躍然紙上。不僅無法重建歷史事件,甚至進而扭曲。修史最重三長,即史才、史學、史識,觀《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皆闕矣。

經過校讀《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的發現,無論史事本末的撰述有問題,並且與史論無法縝密結合,更有相互矛盾之處。則前人所盛讚的《明史紀事本末》實有重新評估其史料價值的必要。

另外,在校讀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心得。在察看《明武宗實錄》中關於〈平河北盜〉相關條則發現,實錄中所記載的劉六、劉七之亂的發展過程與《明史紀事本末》中的敘述有很大的出入。《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中,對於所引的史料並不完全,沒有完整呈現在河北盜亂中,國家的反應;或者對於國家的反應,並沒有全部彙整進來;因此,從《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中的內容來看,對於明朝政府反應的遲慢,很容易令人感到,是否國家機器已經毀損無法正常運作?反觀,從《明武宗實錄》中的相關條則,所呈現的事實是,國家機器仍然持續運作,且當時的盜亂並不只河北一處。正德初年,需用兵之處,除山東、北直隸、河南的盜亂之外,還有陝西、甘肅西北地區的蒙古入寇、江西的盜亂、四川的盜亂,另外,較小股的賊亂,還有東南沿海的倭寇、福建賊亂等。亂事起由,各有不同,但是國家處理各地的政令以及國家官員全國性的升遷制度,仍持續的運行。由《明武宗實錄》上來看,國家機器的運作並沒有因此而有所遲緩,但是有幾個月,實錄記載全為兵事與升遷的條則,這是比較不尋常的。

關於盜亂,國家減免了賦稅,也撥補了銀兩賑災民。從《實錄》中所記載的奏折中,也可以發現,國家對於盜亂的瞭解是很清楚的,政府官員清楚的知道,許多人民跟著盜匪起而叛亂,並不是因為出於自願,而是因為受其脅迫加入賊軍,因此國家處置盜賊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北方群盜的物資供給卻也源源不絕的由一般平民所接濟。但自《明史紀事本末‧平河北盜》中,關於國家積極的處理這方面,著力不深,易使人感到似乎明政府對於亂事是消極的,也未能提及一般平民對於響馬盜的態度問題。

在〈平河北盜〉的歷史事件中,有位傳奇性人物,那便是楊虎死後,接續楊虎部隊的楊寡婦。《皇明大事記》25/11b紀錄了楊虎溺死後,「妻崔氏驍捷,領其餘眾,號楊寡婦軍」;《明武宗實錄》正德七年閏五月條(88/1b-2a)紀錄了楊寡婦劫掠山東濰縣,遭擊退。一位女性能夠率領一支部隊,並且與劉六、劉七集團仍保持聯繫,共同作戰,這在河北群盜中,是非常特別的一件事。又從張萱所著《西園聞見錄》81/16b條,「楊虎將蟒衣沿途穿著,反將在官崔氏,即楊寡婦擄佔為妻」,其發生時間,即本文第10段後半段「虎、鐩衣蟒衣,沿途炫耀」之時。從本條中可知,楊寡婦的出身為「在官」,名「崔氏」,「在官」即官奴婢,可能為頗具姿色的官妓,因楊虎其時為楊大王,有可能由其屬下擄獲,獻給楊大王。單就楊寡婦的出身,便已曲折離奇。故,楊寡婦就明史及婦女史而言,具有一定的意義。從《明武宗實錄》正德七年十二月條(95/2a)中「以獲賊首趙風子及劇賊趙鐇、賈勉兒、李茂、馬五、張仲威、楊寡婦等,功授湖廣武昌衛軍趙成為正千戶」知,楊寡婦被捕,由於她是「賊首」,故應可推測最後的下場可能是磔死。在《明武宗實錄》正德七年十月條(93/4b)中,「趙風子、陳翰、李茂、賈勉兒等俱生擒凌遲」並未提及楊寡婦最後的處置為何。《明武宗實錄》正德七年九月條(92/8a)「賈能、賈勉兒、龐文宣、郭漢、宋祿、孫玉、朱倉、孫隆、張富、李隆、孫虎等共三十七人傳詣闕下,詔皆處死。剝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訓有禁。』上不聽,尋以皮製鞍蹬,上每騎乘之云」,或許楊寡婦便包括在這37人中,但楊寡婦既列賊首,正德七年九月條及十月條中皆未提及楊寡婦,這是比較不尋常的。總之,楊寡婦被俘處死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1] 唐立宗,〈南贛自此無警矣?-《明史紀事本末‧平南贛盜》校讀〉。

[2] 邱炫煜,〈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新詮〉《簡牘學報》,151993),頁236。邱炫煜先生認為,谷應泰任浙江提督學政(提學僉事)為順治13年(1656),《明史紀事本末》應於此時編纂而成。另,從《明史紀事本末》一書中,傅以漸做序,落款為順治戊戌年,也就是順治15年(1658);谷應泰的自序,落款時年亦為順治戊戌年冬十月,換言之,《明史紀事本末》成書於順治十五年(1658),即谷應泰任職浙江提督學政兩年後。

[3] 邱炫煜,〈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新詮〉《簡牘學報》,151993),頁235

[4] 李洵,《正德皇帝大傳》(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3),頁212。李洵認為「其中最大規模的起義是劉六、劉七的北方起義,烽火遍及北方五省,北及北京南部,南至長江北岸,東到山東,西及漢水」。

[5]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台北:華世出版社,1976)。

[6]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

[7] 中華書局版為「膽力」。

[8] 中華書局版為「許諾」。

[9] 中華書局版;彥名曰:「乎!」諸敗軍皆呼。

(第二部分遺失)

[20] 徐泓,〈《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辟》校讀:兼論其史源、編纂水平及作者問題〉,頁17。文中提及,「因此可知,各篇作者多不相同,否則主要參考史料不會有如此大的差異」等語,更引鄭天挺先生的文章,『谷氏未嘗經過長期資料累積而忽然在兩三年之間作出一部六十萬字的有系統的有裁斷的歷史巨著,而這兩三(年)中,他還要全省十一府去按試,不能住在杭州。』哪裡會有獨立完成《明史紀事本末》的可能。」

[21] 谷川道雄、森正夫編,《中國民眾叛亂史》2(《東洋文庫》351,東京:平凡社,1990初版第6刷),頁36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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