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相關史料反思明清的社會與身份感覺

岸本美緒

時間:民國92年8月23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1.中國身份制度史的幾箇側面 

  • 「官-民」「士-庶」
  • 「主-僕」「家長-雇工人」「主-佃」
  • 「良-賤」
    • *日本江戶時代的身份制度「武士」「百姓(農民)」「町人(工商)」
    •  法國“舊制度”時代的身份制度「神職」「貴族」「平民」
  • 等級與身份/世襲團體與個人
    • 怎樣了解中國身份制度的全體結構? 以明清時代的“賤”的感覺為切入點

2 .“賤”的範圍

大清律例中有關良賤的規定—-奴婢(良賤相毆:凡奴婢毆良人云云) 大清會典中有關良賤的規定—-奴僕、倡優、隸卒(區其良賤: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 賤.其山西陜西之樂戶、江南之丐戶、浙江之惰民、皆於雍正元年七年八年先後豁除賤籍. 如報官改業後已越四世,親支無習賤業者,即准其出仕.其廣東之蜑戶、浙江之九姓漁戶,皆照此例.凡衙門應役之人,除庫丁、民壯,仍列於齊民,其皂隸、馬 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 長隨亦與奴僕同)民間的賤民觀念—-包含剃頭、轎夫等《治浙成規》兵童應試章程(嘉慶十六年):[山陰、會稽二縣學會詳]凡兵童應試,務須嚴加區別, 除勳舊宦紳後裔及身家清白無過農民,方准保送考試外,其餘父兄及本身曾經投靠宦門富室,或曾充衙門隸仵各役,習學戲優,及薙頭、剔腳、挑夫、轎夫等項賤 業,併一向游手生事經官法究,為鄉黨所不齒之人,一概不得混送.(中略)[浙江布政司、按察司]察得(中略)凡不准考試者,例內均已指明,其餘如民間轎 夫、挑夫、剃頭、剔腳等項,細查各例內,並無載有不准考試之文,此等百工手藝之人,均係良民,自謀生計,隨地皆有,(中略)豈可該與優隸等項,相提並論, 於例外擅增禁例.圍繞良賤界線的討論—-“賤”概念的內涵

3 .捐考資格和良賤觀念

  • * 清代中期的冒捐冒考問題
    • 宮中檔硃批奏摺、軍機處錄副奏摺
    • 嘉慶六年山東金鄉縣皂隸子孫應試案—-童生四百餘名的罷考—-嘉慶皇帝「此案愈辦愈大矣」—-山東巡撫等革職
  • * 地方官的照會與禮部等的回答
  • *《學政全書》(嘉慶十七年)卷四十三、《禮部則例》(道光二十一年)卷六十、《大清會典事例》(光緒二十五年)卷三百八十六,三百八十七

(1)職務的內容—-拘攝罪人、承緝盜犯、執刑行杖、遞解差務等

  • 「查保長專司拘攝罪人,及應有司傳喚之事,行同隸役.更非該省莊書圩長可比.應嚴行禁止」 (乾隆31)
  • 「各省民壯,原為捍禦城署倉庫而設.應停其承緝盜犯,耑令學習武藝.應不便阻其進身之階」 (乾隆37)
  • 「查步快一項,與馬快名目稍殊,均衙門應役之人,雖據聲稱該役並不承緝盜犯,而所管遞解差務,承催地糧詞訟等事,亦與皂快何異」(乾隆58)
  • 「查乾隆三十一年議准,浙江寧波等縣保長,專司拘攝罪人及應有司傳喚之事,行同隸役,不許監生濫充.又四十一年覆准,直隸省地方一項,承辦修河築(土念)及一切催糧公務與莊首鄉長相同, 原非賤役可比,應一體准其報捐.是兩省例似不同,實則總以兼皂隸役賤事與否,為准考不准考 之分」(嘉慶8)

(2)衙門應役與否

  • 「民間雇覓之轎摃夫,俱係以力營生,與平人無異.若現在衙門充當轎夫,即屬應役之人,自未便據准其子孫應試」(乾隆57)
  • 「張鴻基生母顧氏,素以收生為業,民間產育,倩往接生,酌送錢物,固非久留服役,惟所稱偶遇處女犯姦,傳令探驗真假,蹟類仵作,應比照樂戶丐戶之例,改業四世方准報捐等因」(四季條例,道光7)

(3)百工技藝與賤業

  • 「江西省吹手一項,雖係賤業,究屬百工技藝,與樂戶丐戶不同.若不准其報捐應試,例無明文.查吹手一項雖不同於山陜之樂戶、浙江之丐戶,但婚喪服役習業猥賤,向不齒與齊民之列.其子孫雖已改業,仍不便濫?衣冠」(乾隆45)
  • 「安徽司奏,六安州捐職州同佘蟠呈控,廩生周合等阻考一案,此案該省紳士先 後訐告,佘蟠之祖佘通海抬轎為生,及佘單氏與人幫工之處,均係平民謀食之常,例不禁其捐考,惟所稟佘蟠曾祖母繆氏花鼓賣唱一節,查禮部及科場各例,並無花 鼓賣唱之子孫,應否准予捐考明文,第以婦女而行歌賣唱,其托業已屬卑職,若使其子孫濫?士林,似無以別流品,如照娼優隸卒之例,子孫永遠不准捐考,究與實 在娼優不通,衡情亦未平允,察核佘繆氏之花鼓賣唱,比之樂戶丐戶,事屬相類,佘蟠應比照削籍之樂戶丐戶之例,以改業之人為始,下逮四世,本族親支皆係清白 自守,准予報捐應試」(續增刑案匯覽,卷3,道光4)

(4)身受刑辱

  • 「查民壯一項,本非賤役可比.…但據該縣府查明,趙彬芳應役時,或因技藝生?,或因催糧?卯,屢經杖責,究屬已受刑傷.…即屬身遭刑犯之人,應不准其報捐」(乾隆59)
  • 「張善長於嘉慶二年被趙傑雞姦,趙傑依律擬絞監候.…查考試童生為士子進身之始.是以定例首重身家清白.倘有刑傷過犯,即不准予收考.今…張善長身已被污,即與受刑傷者無異.自 (未便准其考試」嘉慶11)

4“賤”的基準

(1)服役性、從屬性、被凌辱、被驅使—-人和人的相對關係/身體性

  • *墮民與賤業

(2)身染污賤的人—個人的行為與其傳染

(3)賤的範圍之曖昧性

  • *雇工是不是賤?
  • *乞丐是不是賤?—-「若數著良賤二字,只說娼優隸卒四般皆為賤流,到數不著那乞丐.看來乞丐只是沒錢,身上卻無疤痕」(馮夢龍《古今小說》“金玉奴棒打薄情郎”)
  • *工商為何近賤?
  • *士大夫的風度

(4)中國的身份制度與「服役」觀念

5江戶時代日本的“賤”觀念

(1)世襲的家業

(2)污穢—-死屍、皮革、行刑等

(3)空間性分離

(4)「役(yaku)的體系」(尾藤正英)—-役人、重役、大役等

結尾語—-賤賤思想與清末的奴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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