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明代「法律人」形成與演化的史料

邱澎生

主要研讀史料:丘濬,《大學衍義補》;王樵《讀律私箋》、王樵《方麓集》(特別是其中卷6的〈西曹記〉);袁黃,《寶坻政書》(收入《了凡雜著》);王肯堂《律例箋釋》;王明德,《讀律佩觿》;「訟師秘本」(《折獄明珠》)

一‧「法律人」的操作性定義:

以研讀法律條文、參與司法訴訟為基本職業或主要謀生憑藉者。明清時代出現的幾種重要「法律人」:胥吏;幕友;官員;訟師(「訟棍」,或「歇家」)。

二‧明清「法律人」出現的幾種關鍵制度性背景:

(一)審轉制度運作下,對「適法」(法律適用)專家的需求:刑部做為法學家的重要養成場所、由京師積年胥吏到地方官員延聘幕友。

(二)成案管理制度運作下,對「比附援引、修法、立法」專家的需求:中央與地方胥吏(刑書)的掌理各類成案、中央刑部「律例」與其他部會「則例」體系的增刪、地方「省例」的編纂與發布、中央與地方編輯刊布的法律「案件匯編」(如《駁案新編》、《審判擬式》)。

(三)藉市場機制流傳販售的法律知識:法律註釋書與政書的編寫與出版、訟師鈔寫張貼的「廣告」、紳商或工商團體(會館、公所)刊刻豎立的碑文、「訟師秘本」與其他各類法律「案件匯編」(如《說帖輯要》、《刑案匯覽》正‧續‧三編)的編輯出版。
三‧嵌入制度運作中的幾類「法律人」利益:

(一)官場昇遷的利祿之途:利己為主導,或是兼利於百姓。(如王明德所說:「未見刑書、即目為俗吏之學,殘忍之習;未及展卷,先已枘鑿其不相入。一旦身膺民寄、位列台輔,其何以定大獄而決大理、輔聖治而熙萬姓哉!」)

(二)販售法律知識而得來的金錢與聲望:如明末江南的「狀元」訟師,或是乾隆年間的名幕「董三百」。

四‧明清「法律人」學習法律與操作法律時的幾類信念:

(一)讀經與讀律之間的「致用」關係(「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也」)

(二)由好生‧恤刑到結合陰讉‧福報觀念的「祥刑」論述

(三)知名訟師的力求「百戰百勝」訴訟結果,以及刑名幕友撰寫「無縫天衣」各類司法文書時的不能「敗」心理。

(四)未竟之業?清初王明德將「刑律」類比於「曆律、樂律」,並謂:「法乃天下之公,即天子亦不容私所親,夫貴為天子尚不敢私其法,況其下焉者乎!慕慈仁之虛譽,骫不易之大公,生者倖矣,彼被其害者將如之何!」、「聖賢立教,惟有一中,中則洞洞空空、不偏不倚,何有于功德!」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