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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國93年度研讀活動集錦。
邱澎生
主要研讀史料:丘濬,《大學衍義補》;王樵《讀律私箋》、王樵《方麓集》(特別是其中卷6的〈西曹記〉);袁黃,《寶坻政書》(收入《了凡雜著》);王肯堂《律例箋釋》;王明德,《讀律佩觿》;「訟師秘本」(《折獄明珠》)
一‧「法律人」的操作性定義:
以研讀法律條文、參與司法訴訟為基本職業或主要謀生憑藉者。明清時代出現的幾種重要「法律人」:胥吏;幕友;官員;訟師(「訟棍」,或「歇家」)。
二‧明清「法律人」出現的幾種關鍵制度性背景:
(一)審轉制度運作下,對「適法」(法律適用)專家的需求:刑部做為法學家的重要養成場所、由京師積年胥吏到地方官員延聘幕友。
(二)成案管理制度運作下,對「比附援引、修法、立法」專家的需求:中央與地方胥吏(刑書)的掌理各類成案、中央刑部「律例」與其他部會「則例」體系的增刪、地方「省例」的編纂與發布、中央與地方編輯刊布的法律「案件匯編」(如《駁案新編》、《審判擬式》)。
(三)藉市場機制流傳販售的法律知識:法律註釋書與政書的編寫與出版、訟師鈔寫張貼的「廣告」、紳商或工商團體(會館、公所)刊刻豎立的碑文、「訟師秘本」與其他各類法律「案件匯編」(如《說帖輯要》、《刑案匯覽》正‧續‧三編)的編輯出版。 閱讀全文
張繼瑩先生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1月1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一、前言
前人對於明代荒政的研究主要關注於制度面的探討以及制度設施的目的,因此對於荒政的運作程序並沒有詳細敘述與研究。本文因利用祁彪佳的日記資料,可以較清楚探究處理荒政的運作程序,可以彌補過去研究較為忽略的部分。
祁彪佳(1602~1645)是少年有為的政治人物兼具儒生的氣質,[1]於天啟二年(1622)中進士,時年21歲。次年任福建興化推官。天啟四年(1624)前往赴任,然當地吏民因其少年得志,而起輕視之心。然而,祁彪佳才氣縱橫卻溫蘊謙虛,處理政務又出類拔萃,在地方上很快獲得認同。[2]在閩經過三年不論刑獄、民情、治軍都頗有斐績。[3]可見他對於行政事務與民情掌握相當有天分。 閱讀全文
陳怡行
(本講義第二部分遺失,讀者可參考陳怡行 ,〈《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五「平河北盜」校讀〉)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 唐立宗、吳惠雯、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 、林修合、陳怡行、徐泓、尤淑君、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翁建鍾、謝崇熙、吳正龍、鄭樑生、賴惠敏、張皓政、張繼瑩
壹、前言
《明史紀事本末》向為研讀明史所必備的案頭書,其評價甚高。自明史學會開始校讀《明史紀事本末》之後,問題浮現。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幾項共通性的錯誤,之前的校讀中已詳細說明,故不贅述。另外關於《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史識部分,則有必要提及。《明史紀事本末》共有八十篇,將有明一代三百多年史事,以專篇方式呈現。關於篇名的選定,唐立宗先生在校讀〈平南贛盜〉中說明篇名的問題。[1]關於史源的部分,則每篇取材的版本不一,並非專以某部書做為取材的標準,邱炫煜先生就此也進行了全面性的分析。關於史識方面,徐泓老師發表的多篇校讀中,皆兼論其選材標準,選材標準取捨,便牽涉到史識的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雖為谷應泰所著,但實則由谷應泰於浙江提督學政任內,[2]延攬一批文人學士協助他編纂而成。[3]因此,或一人撰寫一至數篇,再將蔣棻的《明史紀事》改為各篇目結論的「谷應泰曰」這一部份。至此,可以發現一個問題,也就是每篇的撰寫者或不同人,而谷應泰藏書亦多,可參考援引的書籍因個人的取捨而有所不同,故,每篇的史源便有所不同。 閱讀全文
岸本美緒
時間:民國92年8月23日星期六下午2:30-5:00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澎生、尤淑君、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陳怡行、翁建鍾
1.中國身份制度史的幾箇側面
徐泓教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文仲瑄、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尤淑君、徐泓、張璉、翁建鍾、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吳正龍、張皓政、陳怡行、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林修合
一、前言
在有關明代史的典籍中,《明史紀事本末》是一部得到學者高度評價的經典之作,《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讚它:「排比纂次,詳略得中,首尾秩然,於一代事實極為淹貫。」[1] 在中國史學史上,是紀事本末體臻於完善之作。[2] 在明代史研究上,是一部經常被當作原始資料運用之作。因為在此之前的紀事本末,都是根據現有的史書編輯而成的,如《通鑑紀事本末》是依《通鑑》改編成的,史料價值不高;而《明史紀事本末》成書於順治十五年(1658),在乾隆四年(1739)官修《明史》之前七十三年,其於史料之取捨及評論史事之觀點,有不少與《明史》有出入的地方,史料價值頗高。因此被近代史家認為是一部「可以與《明史》互為補充」,[3]「是最有用和最可靠的有關明史的早期著作之一」。[4] 自出版以來,三百多年間,一直被史學界認為是「研究明代史事的基本史籍之一」。[5] 閱讀全文
邱仲麟 標點
(本文因早期big5編碼問題,部分文字無法顯示,請參考 邱仲麟,〈「寶日堂雜鈔」所載萬曆朝宮膳底帳考釋〉,《明代研究通訊》,6,頁1-25。 )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德毅、王鴻泰、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吳大昕、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陳怡行、張哲郎、陳怡行、陳啟鍾、鄭樑生、賴惠敏、羅麗馨、張皓政、林修合、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
乾清宮膳。豬肉二百廿一斤八兩,鵝三隻,雞四隻,火薰肉四斤,雞子五箇,麵一百九十五斤,香油六十斤,嬭子三十斤,白糖七斤四兩,黑糖十二斤,麵觔一百五十個,菉豆八斤,豆腐一百十四連,腐衣四斤,豆粉十六斤八兩,豆菜八斤,香蕈十二兩,麻菇十二兩,回香十四兩,木耳十二兩,杏仁八兩,花椒十一兩,胡椒三兩,紅?二合,芝?一斗,青菉豆一斗二升,赤豆一斗,核桃三十二斤,紅棗十五斤,生姜一斤十兩,土?廿二斤。每日共銀二十四兩三錢八釐三毫九絲七忽五微,每月共銀七百四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二絲七忽五微。 閱讀全文
林麗月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勤大樓四樓歷史系會議室
參與人:于志嘉、王成勉、王德毅、王鴻泰、安碧蓮、朱鴻、衣若蘭、何淑宜、呂士朋、宋惠中、巫仁恕、林麗月、邱仲麟、邱炫煜、徐泓、張璉、張哲郎、陳怡行、鄭樑生、羅麗馨、張皓政、張繼瑩、謝崇熙、唐立宗、吳惠雯、文仲瑄、喻蓉蓉、林修合、陳怡行
一
殺嬰在傳統中國是歷史悠久的社會問 題,戰國以來,史載不絕。廣義地說,不論是產前的墮胎或產後的棄殺,都屬於殺嬰行為,不過傳統史籍所見的殺嬰多是將甫初生的嬰兒置於水盆中淹溺而死,因此 自古殺嬰通稱溺嬰,淹殺女嬰通稱溺女。宋代以後,「生子不舉」的記載日增,雖然溺殺的嬰兒男女皆有,但男嬰的生存機會多比女嬰高,因此女嬰一直是溺殺的主 要對象。 閱讀全文
大澤顯浩 OSAWA Akihiro*
(本文因早期Big5編碼轉換問題,部分文字無法顯示,請讀者參閱〈明代出版文化中的「二十四孝」―論孝子形象的建立與發展〉,《明代研究通訊》,第5期11-33頁。)
前言
闡明「二十四孝」的形成是一種揭開中國民俗性心態的問題。其整個過程有很多因素,例如有關宗族倫理的因素,儒教、佛教、道教等宗教性的因素,還有以母子結合的強固性代表的心理性的因素。透過這些因素,中國人一直認?孝道就是穩定社會和保障秩序最重要力量。
關於「二十四孝」的由來存在許多?法,現存「二十四孝」直接的藍本,應該是元末人郭居敬編纂的《二十四孝詩選》。日本書誌學專家川?一馬介紹《二十四孝詩選》(日本室町中期抄本)時,提到《續文獻通考》,認為《二十四孝詩選》是郭居敬所作。 [1]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七十一,節義考,孝子云: 閱讀全文
巫仁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一、 明史紀事本末第一段史事:
(一)《明太宗實錄》,卷222,永樂18年2月;《太宗實錄》,卷223,永樂18年3月:
「山東蒲臺縣妖婦唐賽兒作亂」,「賽兒,縣民林三妻,少好佛誦經,自稱佛母,詭言能知前後成敗事,又云能剪紙為人馬相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