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目字管理」是洞見或限制? 黃仁宇大歷史觀下的明清市場與政府

邱澎生(中研院史語所助研究員,2001年元月)*
(本文修改後,發表於《台大歷史學報》26期)

(一)「數目字管理」中的經濟、法律與文
(二)「數目字管理」的洞見與限制
徵引書目

大歷史觀」(macro-history)、「數目字管理」(mathematically manageable)是黃仁宇先生成學以來所極力宣揚的史學概念,前者是這種史學概念的統稱,後者則是這種史學概念的實際操演。何謂「大歷史的觀點」?黃先生直指稱是:「即是從技術上的角度看歷史(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 [1] 所謂「技術上的角度」,則正是他強調的「數目字管理」概念:

資本主義社會,是一種現代化的社會,它能夠將整個的社會以數目字管理。因之社會裏的成員,變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換(interchangeable) 的零件;更因之社會上的分工可以繁複。法律既以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樣以數目字上加減乘除的方式,將權利與義務,分割歸併,來支持這樣的分工合作。這在推進科技的發展中,產生了一個無可比擬的優勢條件……以農業組織作國家基幹,注重凡事維持舊有的均衡;以商業組織作國家基幹,則注重加速交換 (exchange)。時代愈進化,後者愈能掌握科技,而前者的弱點更為暴露,其國民對其政府之無能益抱不滿。 [2]

我認為這段話能相當程度掌握黃先生所提「數目字管理」的精蘊。這段話包括兩個重要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將歷史發展區分為「以農業組織作國家基幹、以商業組織作國家基幹」兩類不同的「國家社會架構」:「農業組織」為主的社會,配合一種「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國家」,兩者是以「注重凡事維持舊有的均衡」相連結;「商業組織」為主的社會,則配合一種「能夠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兩者以「注重加速交換」相連結。第二個層面則以「經濟組織上的分工合作、法律體系上的權利義務分割歸併、道德觀念上的私人財產權不可侵犯」三者間的相互支持,做為「以商業組織作國家基幹」的基本特徵,這種特殊的「國家社會架構」,可稱之為「資本主義社會」或是「現代化社會」。

以「數目字管理」來檢視人類歷史的社會發展階段以及其中「經濟、法律、道德」間的互動內容,即是「從技術上的角度看歷史(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也正是黃先生強調的「大歷史觀」。他相信,以「數目字管理」、「大歷史觀」考察人類歷史,不僅能藉以標訂不同地區的社會發展階段,更能撥開紛紜歷史表象、直搗社會貧窮問題的核心, [3] 進而為包含二十世紀中國在內的其他落後國家開出妥切藥方:避開無謂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路線爭議,減少完成改造「國家社會架構」的時間與痛苦,早日躋身「能在數目字上管理國家」之林。 [4]

因為黃先生相信上述史觀的實用性,他建議在大學設立「大歷史」課程,幫助「歷史家伸張他們的眼光深度並放寛視界」,寫出一種「宏觀的研究」:「能夠報告讀者,何者變化為短時性的,何種改革有永久性」,藉以修補現今史學訓練過於鑽研「小題目」的習氣。他對他的史學同僚提出以下呼籲:

有些同事可能認為這種建議過於急燥、過於浮泛。而我所恐懼的,乃是與他們顧慮的相反。我們已經處於一個前無古人的環境裏。世界的變化如斯的迅速,今日有很多政治家、戰略家以及企業家甚至旅遊者,都不待我們的真知卓見採取行動。我們若再猶疑,則以後所著書,恐怕全沒有人看了。 [5]

細繹本段文字脈絡,黃先生所謂的「真知卓見」,並不只限於他倡議的「大歷史觀」與「數目字管理」概念,而是對所有史學研究者的一種高度期許。然而,這段文字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仍是黃先生賦予史學「經世致用」的關懷與憂心:「我們若再猶疑,則以後所著書,恐怕全沒有人看了」。在為黃仁宇先生《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一書作序時,余英時先生曾指出:「作者對中國現代化的關懷是十分迫切的……我們無論是否接受作者的史學預設或同意他對具體事件的解釋,我們都不能不對他的知識真誠和故國情深表示一種同情。這部《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正是作者的理智和情感交織而成的作品」。 [6] 我認為,「理智和情感交織」,正可貼切說明黃仁宇先生史學研究的最大特色。

黃仁宇先生史學研究的情感層面, [7] 以及他在對日抗戰期間由運輸補給過程體會的中國實況,本文都無能力談及,只希望能對他「數目字管理」概念做些分梳,配合明清市場與政府間的演變關係做些相關討論,進而重新省思這個「數目字管理」概念的價值與問題。

(一)「數目字管理」中的經濟、法律與文化

黃仁宇先生標舉的「數目字管理」概念,有兩個主要學術根源,一是他對明代中國財政制度與政治社會的專力研究, [8] 二是他對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史的密集閱讀與師友討論。 [9] 前者精華具體表現在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1974,中譯《十六世紀明代的財政與稅收》),與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1981,中譯《萬曆十五年》)兩書;後者則表現在〈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1986)與《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1991)。四種書文可視為黃仁宇先生形成與論証「數目字管理」觀念的代表作。本文開始即指出「數目字管理」概念具有兩個主要內涵:一是將人類歷史發展區分為「以農業組織作國家基幹、以商業組織作國家基幹」兩類不同「國家社會架構」,前者是「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後者是「能夠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二是以「經濟組織上的分工合作、法律體系上的權利義務分割歸併、道德觀念上的私人財產權不可侵犯」三要素的相互支持,做為「以商業組織作國家基幹」的基本特徵。將這組概念落實到歷史上,黃先生分別以明代中國為「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的典型,而以1689年清教徒革命以後的英國為「能夠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的典型。為了更方便說明這兩種「國家社會架構」典型及其意義,黃先生有時也將前者形容為「金字塔倒砌」(a pyramid built upside down)、「間架式管理」(schematic design), [10] 或是「濳水艇夾肉三明治」(submarine sandwich), [11] 後者則逕稱為「資本主義」。

黃先生將明代中國做為「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的典型,主要與他專研的明代財政制度有關。他指出:明太祖創設的「洪武型財政」是種「收歛性」財政制度,與唐宋帝國「擴張性」財政制度大不相同,同時,明朝「政府之中層機構缺乏後勤能力」,也遠比唐宋帝國嚴重, [12] 政府集中掌握的財稅資源規模受到很大限制。黃先生強調,洪武型財政基本上是種「大而無當的結構」(monolithic structure),缺乏總攬其成的國庫制度,中央財政主管機構戶部以及全國各地稅收機關之間,幾乎不存在任何可由戶部統轄調度的「分支財庫」,也因而在財政制度上缺乏暫時集中財稅收入的有效「中層機構」,只能純任各級地方政府以「原額主義」繳納稅糧,各地稅收記錄主要只是上報戶部交差了事的「官樣文章」(superficiality),不反映真實稅收數字的變動。因為是採用「原額主義」繳納稅糧與計算報銷,即使民間經濟成長帶來商業部門稅收增加,政府基本上也不必主動因應,無需針對農業、商業稅收比率結構調整財政制度,充份呈現一種「被動性格」(passivity),全國財政的主要目標乃放在「維持政治現狀,而非反映經濟社會的動態」。而維持這套財政制度的主要手段則是將「文化與政治的支配」(the cultural and political dominance)強壓在「一種大而無當而又自給自足的經濟系統」(a large and self-sufficient economy)上,可以完全不顧「商業壓力及外來的競爭」(commercial pressures and competition from outside)。 [13]

明代「洪武型財政」至少產生兩個嚴重後果,一是財稅資源無法集中而影響全國交通基礎設施的成長,二是不重視商稅收入而使政府施政與法律無法因應商業變動而調整。第一種影響的根源是:財政制度既缺乏中層機構,全國財稅資源乃無法有效集中,只是權宜性地在各級政府機構間挪移調用:「全國蓋滿了此來彼往的短線條補給線,一個邊防的兵鎮,可能接收一、二十個縣份的接濟;一個縣份也可以向一打以上的機構繳納財物」,黃先生指出:明朝戶部從來即「不是一個執行機關,而是一所會計衙門」, [14] 資源無法集中,也難以帶動相關統籌運輸的交通運輸設施成長。第二種影響的根源是:既然中央或地方政府都不在財政制度上重視各地經濟發展帶來的商稅收入,官員對於各地商人的實際經商需求,諸如改善各種交通、通訊基礎設施,以及創設適用商業的新式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列入施政考量。這兩種影響帶來的綜合結果是:

國家經濟裏帶著服務性質的部門,即無法伸足前進。交通與通信是交納(稅收)的輪軸,現在物資既沒有集中收發,也就用不著此種車輛了。銀行業與保險業也無法抬頭,它們是商業的工具。現在最大的主顧——政府衙門——作事如此,尚不照商業辦法,其他也可想而知。法庭和律師的服務當然更談不上,因為倚靠他們的商業活動尚未登場……政府自己本身既不需要此種種服務,大小衙門官僚,當然無意替私人的經營著想。而以上服務事業又不能不由正式立法或類似的程序維持,(難)以自己打開局面。 [15]

黃仁宇先生指責明朝政府財政制度「不照商業辦法」,主要指的是戶部無法在全國各地建立有效分支財庫,不能像現代商業公司組織一般將所有收入與支出確實登錄、管理與統一調度。 [16] 影響所及,不僅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無力擴大,金融、保險等私人商業部門發展機會也連 帶受到限制,這些原本可因「國家經濟」規模擴大而成長的商業「服務部門」,也都被明朝財政制度特質所連累。同時,因為這些提供商業交易必需的服務部門,又 在在需要「正式立法或類似程序」才能穩定支撐,但在政府大小衙門官僚又受財政制度限制而「無意替私人的經營著想」,適應商業發展需要的法律改革也無法進入 明朝的司法體系。

一方面是明代國家與民間經濟組織同時限制了商業服務部門的成長,一方面是法律未能因應商業發展而有效創新,除此之外,黃仁宇先生也強調明朝財政制度中的「文化」觀念影響:「文化與政治的支配」強壓在「一種大而無當而又自給自足的經濟系統」。洪武型財政制度只是一個具體而微的抽樣,反映在財政制度背後的基本經濟組織、法律體系、與文化觀念特徵,三者同時形構了明代做為「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的典型。

《萬曆十五年》對文化觀念如何影響經濟組織與法律體系,有更多的敘述與描繪。如論及「古怪的模範官僚」海瑞提倡農民「一歸本業,力返真純」時,黃先生的評論是:「希冀以個人的力量,領導社會回復到歷史上和理想中的單純。但是他和洪武皇帝都沒有想到,政府不用技術和經濟的力量扶植民眾,而單純依靠政治上的壓力和道德上的宣傳,結果只能是事與願違」。 [17] 在批評海瑞只能以空洞條文禁止民間當鋪高利貸剝削農民無法收效時,黃先生說道:「我們的帝國缺乏有效的貨幣制度和商業法律。這兩個問題不解決,高利貸就無法避免。但是,」 [18]

本朝法律的重點在於對農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業的條文。合資貿易、違背契約、負債、破產等,都被看成私人間的事情而與公眾福祉無關。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自然會出現很大的罅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業不能得到應有的發展……本朝的官僚政治把這種情形視為當然,因為立國以來的財政制度……無需乎商業機構來作技術上的輔助……扶植私人商業的發展,則照例不在(地方官)職責範圍之內。何況商業的發展,如照資本主義的產權法,必須承認私人財產的絕對性。這絕對性超過傳統的道德觀念。就這一點,即與《四書》所倡導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決疑案時所持的「與其屈兄,寧屈其弟」等等標準,也顯示了他輕視私人財產的絕對性,而堅持維繫倫理綱常的前提。 [19]

這段長引文突顯了兩個重點,一是黃先生將《四書》儒家經典反映的「倫理綱常」傳統道德,視為是與「私人財產的絕對性」相互對立的文化觀念。一方面則同時呈現了「商業機構、產權法、私人財產的絕對性」三項關鍵字眼,印証本文用以拆解黃先生「數目字管理」的三組基本要素:「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

由明到清,這種肇因於特殊「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而形成的「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 國家」,即使經過了十六世紀因應白銀流通的「一條鞭法」改革、鹽商也因「商專賣」的綱法改革而對明清財政更形重要,雍正年間大力推行的「火耗歸公」,山西 票號也在十九世紀日漸活躍,然而,黃仁宇先生仍然強調:這些現象與改革都未發生「決定性的力量、劇烈的改進」,洪武型財政造成「組織與制度的體系」仍未轉 型,明清財政制度仍未具有「現代性的合理化」。 [20] 直至二十世紀初期,中國仍是「缺乏中層經濟上的組織與交流,迫使中國經濟的發展,只有單線條數量上的擴充,缺乏質量上的突破」。 [21] 也就是說,明清至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歷史,一直未能形成真正能夠「數目字管理」的「國家社會架構」。

在黃仁宇先生看來,明清中國遲遲不能進入「數目字管理」國家之林,其實是一種「制度性失敗」,而非特定個人的功過是非,《萬曆十五年》〈自序〉對這種「制度性失敗」有以下總結:「中國兩千年來,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極,這就是一切問題的癥結。寫作本書的目的,也重在說明這一看法。這一看法,在拙著《財政史》中已肇其端……書中所敘,不妨稱為一個大失敗的總記錄。(書中)敘及的主要人物……沒有一個人功德圓滿。即便是側面提及的人物……也統統沒有好結果。這種情形,斷非個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釋,而是當日的制度已至山窮水盡,上自天子,下至庶民,無不成為犧牲品而遭殃受禍」。 [22] 檢討這段歷史,黃先生多次強調,要跳脫人物臧否與評價的「道德」層面,而「從技術上的角度看歷史」。至此,「數目字管理」與「大歷史觀」也就成為黃先生史學精華的一體之兩面。

做為突顯明代中國無法在數目字上管理的對照項,十七世紀以後英國即成為一種「能夠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典型。在1689年光榮革命之前,英國也「有如中國二十世紀,高層機構與低層機構同時與時代脫節,中層的社會、宗教、經濟、法律各種支持因素都要重創」。 [23] 光榮革命發生,打破了英國原先「英皇與議會(parliament)間牽強的平衡」,順利改造了高層機構;與此同時,隨著圈地運動加速土地買賣,以及新興地主領導內戰獲得成功等因素的進展,農村也發生「土地的領有集中和使用的規律化」,英國的「下層機構也必有顯著的改進」,上層與下層機構同時得到改進,加速了新稅制的展開以及「公平法(equity law)與普通法(common law)對流」,各種涉及「典當間死當時借方權利、女子財產權保障、破產、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案件,以及欺詐內涉及「過份的施用誘導力」 (undue influence)原則的案件,種種涉及私人財產權的案件終能「積少成多地以成例創造制度」。 [24] 適用商業的法律不斷被引入與創造出來,並對組織組織產生重要影響:

商業性的法律可以使用於農業社會裏面去,就引起農業的資金與工商業的資金對流,濱海與內地融結為一,生產與銷售的距離縮短。十七世紀末年的一個徵象,乃是「土地銀行」(land banks)紛紛組成。他們希望一方面仍能原封不動的保持自己手中的田土,一方面即以這所有權作信用的根本,獲得現金。只是組織不良,求功心切,又紛紛失敗。還要再等幾十年,這些錯誤才被更正。十八世紀中期以後,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地方銀行、鄉村銀行才如雨後春筍樣的顯露頭角,在倫敦也有很多私人組織的小銀行出現。於是信用貨幣不僅膨漲,而且有了一個全國性的組織。 [25]

保險公司也在十七世紀末年在英國倫敦逐涉成立與發展,「象徵了英國金融財政組織的成熟。此後英國的經濟組織不僅超過荷蘭,而且成為世界之最先進,執全世界牛耳達好幾個世紀之久」。 [26] 這個過程,具體反映了十七世紀末年以後英國法律體系與經濟組織間的相互衝擊與彼此支撐,使資本主義成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 [27]

黃仁宇先生強調,以1689年英國光榮革命為具體關鍵的這種資本主義組織和運動,其實又有十七世紀英國「思想界的支持」:

不論內戰前後,或是散發政治傳單,或是著作專論,他們的文字都與時局有關。當日並沒有被認為是推行資本主義的根據,可是連綴起來,則痕迹顯然,可見得這種歷史上的組織與運動之稱為資本主義者,是有思想界的支持,而且前人領導後人,後人又擴充前人的見解,一脈相承。 [28]

經濟組織、法律體系與文化觀念,三者同時滙合湊集、相互支撐,才有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能夠在數目字上管理」的國家社會架構經驗,這正是首先完整發生於英國的「資本主義」。

總結十七世紀末年英國成功「進入資本主義」的歷史經驗,黃仁宇先生提醒讀者以下三點:一,「我們從技術角度(不以意識形態作出發點)看來,資本主義不外一種國家的組織,有如亞當‧斯密(Adam Smith)所說,施用『商業的系統』(system of commerce)『去增進國民的財富』。在這個大前提之下,就不期而然的包涵了一個各人『有識見的私利觀』(enlightened self-interest),倘非如此,其下層機構就組織不起來。所以私人財產應有保障,以及私人財產在公眾生活中發生龐大的影響,都成為必然的趨勢」。二,十七世紀末年英國「這樣一個有農業基礎並且法制傳統堅強的國家,竟能使全國的管制數字化,首尾相應,有如一個自由城市,實在是歷史上前所未有」。三,「在英國,一六八九年是一個具體的關鍵。沒有這時間上匯集的話,則零星資本主義的因素,和抽象資本主義的觀念,都不能構成一個言之有物,在歷史書上站得住腳根的資本主義」。 [29]

黃仁宇先生透過他對明代中國與十七世紀英國歷史的認知與比較,捻出「數目字管理」這組概念,並大力宣揚從中引申而來的「大歷史觀」,這兩組概念既出自他個人進行歷史比較的理智考量,也帶有籲請改革中國與世界所有「不能在數目字上進行管理」國家的關懷情感。研究歷史與其他人文社會學科如何才能真對人群做出「貢獻」?那關連到更為主觀的研究者價值設定問題,本文無法處理,此處只能討論以下的問題:以現有明清史研究而論,黃仁宇先生「數目字管理」概念是否真能貼切說明眾多明清史學者建構的「史實」?特別是在理解明清市場與政府關係時,「數目字管理」概念究竟是洞見或是限制?

(二)「數目字管理」的洞見與限制

就我個人觀察,如果僅以十六、十七世紀明清時代這兩百年歷史來看,黃仁宇先生建構的「數目字管理」概念確實具有若干洞見,能夠比較有效地點出當時中國缺乏「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注重加速交換(exchange)」的互動與支撐;然而,這並不是說是當時中國市場與政府之間,即如黃先生所謂的僅是藉由「政治上的壓力和道德上的宣傳」來連繫。無論是商業組織、法律體系或是產權觀念,在十六世紀以後中國即有不少有意義的變化可說;黃先生當然可用以下文字貶抑這些變化的意義:「好多近代中國作家找到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發表偶爾發表的文字,提及經濟政策應該稍微開放,商人對社會的貢獻不可全部抹殺,個人的私利無法洗刷得一乾二淨,都不能和西方同時的革命思想相比擬」, [30] 但是,不符合「革命思想」是否便只是「傳統道德觀念」呢?十六世紀明朝注釋律例名家王肯堂(1549-1613),對當時法律取消將親屬間委託放置財物「按服制減罪」的規定,有以下評論:「寄託財畜,多係親屬,若以服制減罪,則負者眾矣。故與凡人一體科之」。 [31] 這不是思想家偶爾發表的文字,而是具體修改法條後的法律解釋。

十八至十九世紀的兩百年間,清代「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的變化愈來愈多,即使排除十九世紀後半西方勢力影響的時期,1700至1850年的一百五十年間,不僅中國全國市場規模急速擴大, [32] 商人結成商幫種類與累積資本規模也不斷增多與加大, [33] 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錢票、銀票等「私票」也有鉅幅成長, [34] 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商人團體也在各大城鎮不斷出現, [35] 這些是經濟組織的一些重要變化。在法律體系方面,不僅各種注釋律學持續編輯與出版,成為官員學習法律甚至判案參考的專業知識來源, [36] 大批習法專家的「刑名師爺」更實際成為地方官理訟判案時不可或缺的專業幕僚。 [37]

隨著十六到十九世紀間明清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地區的民間商人與政府官員都曾經面對商業帶來的新挑戰產生某些制度創新。自十六世紀以來,史料記載的客商愈來愈多,固然如黃仁宇先生所觀察的,通常情形是「多數客商集資合雇一船」,反映了當時交通、通訊設施的缺乏, [38] 但隨著各種旅途遇盜以及本地牙行仲介商人欺騙外來客商的案件增多,政府官員與士大夫都開始正視這種問題,並且更積極地提供法律協助。乾隆初年的1740年代,江西省級官員設計了「合同聯票」保護客商的交易安全:

為設立行店聯票之法、以杜侵騙、以恤商賈事。照得:一應客商載貨投行、憑牙發店、評價歸賬,皆藉牙行于中交易。客人與店家,別無執據,以致不法牙行往往侵吞客本、貽累客商。今本司特立聯票之法,詳奉撫憲,通頒各屬……嗣後,各行照式設立合同聯票,凡客貨到行,行家代為發店後,即將客貨若干、議價若干,中用本客、本店圖記花押,將聯票裁分,一付本客收執,一存本店查對。至日清賬,店家合票發銀,如無合同對驗,店家概不許發銀;如有無票私給者,概不作準,仍照客執聯票清追其銀。 [39]

這種官員主動介入預防商業債務糾紛的作法,並不是當時特例。「重農抑商」等觀念固然依舊存在,但由當日地方官判決商業糾紛的實際案例看來, [40] 「抑商」云云,很可能只是現代史學家過度輕率的推想。 [41] 案件意見書(「說帖」),明顯看到當時法律刻意加重處罰運輸業者偷盜客商財物的犯罪行為:

客商投行雇夫,所有貲物,悉交運送,即與店家、船戶為客途所依賴者,情事無異。一被拐挑,則血本罄盡,進退無門,其情節較之尋常鼠竊為可惡,是以各省有因為害商旅即照實犯〈竊盜〉律定擬者。通查彙核,詳加參酌,似應以腳夫挑負運送客民行李財物中途潛逃、贓至逾貫、實係為害商旅者,俱照〈竊盜〉治罪。若非行路客商,止係託帶銀信、寄送貨物、致被拐逃者,悉照〈拐逃〉律科斷。謹具說帖,候示。 [42]

乾隆34年(1769)因為北京「興隆當鋪」失火毁損典當人財物案件而產生了以下新創的法律:

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燬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值計算,作為准數;鄰火延燒者,酌減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當一年為滿者,統一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減去原典價值二分,以減賸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鋪被焚,即著開單呈報地方官,逐一估計,如係自行失火者,飭令照估賠還十分之五;鄰火延燒者,飭賠十分之三。均於一月內給主具領。 [43]

這是由當鋪而適用染鋪的新法律。整體來看,由十六到十八世紀之間,無論是牙行制度的改革, [44] 市場管理法規的演變, [45] 四川自貢井鹽業中流行的合資開礦資本分割、頂讓與承接的「股份化」契約, [46] 乃至前述會館、公所商人團體以及票號、錢莊等金融組織,都不是獨立於當時法律體系之外的經濟組織,在當時的「經濟」與「法律」之間,的確產生許多有意義的制度創新。這些現象不是黃仁宇先生一句「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或是「注重凡事維持舊有的均衡」即可輕易概括。

除了經濟組織與法律體系之外,在所謂「私人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等相關文化觀念中,明清中國的確缺乏可與近代歐洲相比擬的財產權理論,充份反映這些近代西方產權觀念的民商法典,諸如破產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等,都在清末才由西方、日本引介移殖到中國。 [47] 然而,二十世紀初年以前中國沒有這些成套的商業法律,並不即是表示財產權問題未因市場經濟發展而進入司法體系或是公共意見的討論。圍繞著富人或商人的財產問題,明清時期也出現過不少有意義的討論與爭辯。以清初士大夫魏禧為例,他即曾對可否將富人田產課徵類似「累進稅」的問題,與幾位好友發生如下的爭辯:

予覃思五年,作限田三篇,其法:一夫百石,止出十一正賦,過百石者,等而上之,加以雜差。若田多者賣與無田之人,或分授子孫,不過百石,則仍止出正賦。是同此田也,貧者得之則賦輕,富者得之則賦重,所以驅富民賤賣,而田不必均而可均矣。私謂三代以後最為善法,質諸君子,亦皆歎服。獨家伯子以為不可,謂苟行此法,天下必自此多事;後世天下之亂,止在官府縉紳貪殘,民不聊生,不係富人田多、貧民無田,苟刑政得理,民自樂業,何必紛紛為此也。浙江秀水曹侍郎(原註:名溶,號秋岳)則謂:此法議之南方尤可,若北方貧民傭田者皆仰給牛種衣食于多田之富戶,今即每夫分以百畝,耕作所須,色色亡有,田漸荒而賦不可減,數年之後,唯有逃亡,況望其以賤價買諸富民乎?陝西涇陽楊蘭佩(原註:名敏芳)則謂:田賦倏輕倏重,朝無成法,官無定規,吏因作奸,民多告訐,非天下縣官人人賢能則擾亂方始矣。予以三君言,反覆思索,凡數夜不寐,乃焚其稿。因筆記于此,以見變法之難為,獨見之難任,人當國事,切不可輕試紛更也。 [48]

這場十七、十八世紀之間的小論辯,表面上看來也可以包括在黃仁宇先生所謂的「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發表偶爾發表的文字」,但是,不僅魏禧「以三君言,反覆思索,凡數夜不寐,乃焚其稿」的認真態度令人印象深刻,這篇文章後面附加的「保富」觀念則更帶有普遍意義。該文編輯者張潮,在文章後面加上如下按語:「富民之田,非由攘奪及賤價而得,今勒貧民買田,不知田價從何出?恐貧者未必富而富者已先貧矣。大抵當今治道,惟宜以保富民為急務,蓋一富民能養千百貧民,則是所守約而所施甚博也」。 [49]

「保富」論述其實是十八世紀以後具有相當普遍性的看法,知名幕友與法律專家汪輝祖(1730-1807)也對「保富」的必要性提出下面說明:「藏富於民,非專為民計也。水旱戎役,非財不可。長民者,保富有素……而事無不濟矣。且富人者,貧人之所仰給也。邑有富戶,凡自食其力者,皆可藉以資生。至富者貧,而貧者益無以為業,適有公事,必多梗治之患。故保富,是為治要道」。 [50] 不僅官員士大夫談「保富」,清朝雍正皇帝也對富人何以擁有眾多田產而提出以下「解釋」:

自古貧富不齊,乃物之情也。凡人能勤儉節省、積累成家,則貧者可富;若游惰侈汰、耗散敗業,則富者亦貧。富戶之收併田產,實由貧民之自致窘迫、售田產於富戶也。 [51]

除了「保富」觀念外,明清官員與商人間逐漸密切的「士商相雜」關係,以及隨之而來的種種文化觀念變化,更令人印象深刻。

明清五百年間,不僅商人本身與其子弟透過科舉考試或是捐納方式獲得官員身份的人數大增,商人與士大夫之間的日常來往也更加密切。余英時先生自明清文集中收羅了眾多史料,証實明清中國商人與士人間的「士商相雜」現象以及「賈道」論述的逐漸興起。 [52] 部份明清商人與士大夫提出「良賈何負於閎儒」的「賈道」論述,既反映也促使商人不斷的「士大夫化」;另一方面,士大夫頻與商人聯姻,並且形成坦然收受撰寫壽序、墓志潤筆的新「辭受」標準,甚至發諸為商人商業利益辯護的政策時論,這些現象反 映著士大夫的「商人化」。與這些「士商相雜」現象、「賈道」論述出現的同時,種種新型態的「義利觀、公私觀、侈靡論、富民論」等社會思潮,也更加普及。 [53] 「賈道」以及新發展的「義利觀」,可以更有效地減緩主流社會價值觀對獲取「私利」的敵視程度,增強商人累積財富的道德正當性。十五世紀以後,類似「以公護私」這類新型態「義利之辨」的觀念,不只是士大夫表達的思想,更成為士大夫與商人合組「會館」組織的理念,使這種新式「義利觀」成為一種「制度性的存在」。 [54]

以上簡介有關明清經濟組織、法律體系與文化觀念的變化內容,固然都無法與黃仁宇先生所述十七世紀末年英國的變化相比,但是若謂明清種種變化都是無關輕重,也不能符合十八、十九世紀中國「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之間互動關係的演變實際。

整體看來,黃仁宇先生「數目字管理」概念突顯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與十七世紀末英國之間的「國家社會架構」差異,一方面讓某些原本相信傳統中國也可以自行發展出「資本主義」的人理解其中的不切實際(雖然那些曾經天真相信其中確有可能的學者寥寥可數),另一方面則以歷史著述論証並呼籲中國大陸該當跳出「姓資、姓社」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議,變化思想觀念,改革法律體系,盡快完成「最基本的現代組織」。 [55] 同時,我認為黃仁宇先生運用「數目字管理」概念分梳中國與世界史的努力,也對讀者帶來如下的方法論省思:對於「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要正視其如何有機地連繫並影響到不同社會的發展。

儘管黃仁宇先生已注意到「經濟、法律、文化」三者互動關係對社會發展的關鍵性,但嚴格來 說,他未能進一步呈顯三者間的複雜互動。他以如下的描述來呈顯資本主義或是現代化社會:「社會裏的成員,變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換的零件;更因之社會上的分工 可以繁複。法律既以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樣以數目字上加減乘除的方式,將權利與義務,分割歸併,來支持這樣的分工合作」,這可說是他對「現 代性」的理解與界定。若借用Charles Taylor區分的兩類「現代性」理論做說明,黃先生「數目字管理」概念對現代化社會所做的描述與解釋,的確很接近那類「少文化的」 (acultural)現代性理論:將現代性的發生,視為是「不帶文化因素影響而純任理性或社會性的操作」(a rational or social operation which is cultural-neutral);而現代性的傳布,則是「任何或每一個文化都可以完成的一組社會轉型」(a set of transformations which any and every culture can go through)。Taylor將其與另一類「文化性的」(a cultural)現代性理論相對比,這類理論將近代西方社會的出現,主要視為是一種「新文化」的興起,背後涉及諸種「人觀」(personhood)、 「自然觀」(nature)、「社會觀」(society)、「時間觀」(time)、「優劣觀」(goods and bads)、「善惡觀」(virtues and vices)等等屬於近代西方自身的特殊認知方式(own specific understandings)。 [56] 儘管黃仁宇先生也將「數目字管理」國家的出現設定在十七世紀末的英國,也談及私有產權神聖性觀念如何在英國特殊時空條件中擴散,然而,他對資本主義「文化」的說明其實相當有限;同時,他經常列舉「官員應付科舉考試、閱讀《四書》」等因素論証「傳統道德」對明代經濟、法律條件的影響,更是嚴重簡化了明代影響經濟、法律發展的「文化」因素。更重要的是,他相信:只要有心改革,勇敢地抛棄「傳統道德」,則包含中國在內的其他「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也可以順利轉型為「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就和十七世紀末英國所完成的「現代性」社會改造一樣。因此, 黃先生「數目字管理」概念背後所抱持的「現代性」理念,應是接近Taylor所分類的「少文化的」(acultural)現代性理論。

Taylor指出,「少文化的」現代性理論有以下重大缺點:既扭曲了近代西方社會發展過程的複雜性,也輕估了現代性在傳播過程中受限各地不同既有文化影響而出現的「他類現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ies)可能性。忽略了西方「現代性」其實也部份植基於「原本的道德框架」(original moral outlook)。以十七世紀以後近代科學發展而論,的確具有改進技術與增加效率的層面,但是,時人所謂的「將事實(fact)自價值(value)中區分出來」,卻和當代人從事物理學研究希望發現「科學真理」的心態不可等同而論。表面上是要解決現實的技術問題,但背後動機卻可能是宗教道德性的理由。 [57] 同樣的道理,視個人為原子式存在的觀念,也同樣嵌植在近代西方的特殊認知方式中,所謂的「社會裏的成員,變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換的零件」一語,其實不能自當時西方「人觀、社會觀」等成套成組認知觀念(a constellation of understandings)抽離出來。當西方技術傳到東方時,所謂的「社會裏的成員,變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換的零件」,或是「法律既以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樣以數目字上加減乘除的方式,將權利與義務,分割歸併」等「現代性」特徵,又會與不同東方國家既有文化觀念相互結合與創新?這些都是 Taylor所說「少文化的」現代性理論不能妥善交待的重要發展。

不僅「文化觀念」可以如此重要地影響「現代性」歷史與理論的建構,「經濟」與「法律」之間的種種複雜關係, [58] 又豈是可以輕易放過!無論如何,黃仁宇先生在研究與閱讀明代財政史和英國資本主義史方面,已花費眾多努力與心血,他的明代財政史研究,確能由小觀大、獨具創見;他對英國、荷蘭、威尼斯近代經濟史的介紹,也為中文讀者提示及消化了眾多重要西方史學成果,這些都會是中文讀者的重要資產。特別是黃先生揭示的「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要素,我個人覺得其在分析明清經濟史上確有洞見、極富潛力,如何努力將這三者關係予以細緻化、動態化?應仍是值得繼續發展的學術事業。

徵引書目

  1. 《大明律箋釋》,(明)王肯堂著,影印康熙三十年(1691)刊本,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1輯25冊。
  2. 《大義覺迷錄》,(清)清世宗著,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
  3. 《日錄雜說》,(清)魏禧著,收入張潮輯《昭代叢書》,清康熙年間刊本,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藏。
  4. 《刑案匯覽》,(清)祝慶祺編次、(清)鮑書芸參定,影印道光14年(1834)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5. 《西江視臬紀事》,(清)凌燽,影印乾隆8年(1743)刻本,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冊882。
  6. 《學治續說》,(清)汪輝祖,乾隆58年(1793)序,影印光緒15年(1889)江蘇書局刻《龍莊遺書》本,台北:華文書局,1970。
  7. 《讀例存疑(重刊本)》,(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
  8. Fu-mei Chen and Ramon H. Myers, 1989. “Cop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 The Case of Merchant Associations in the Ch’ing Period." in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Taipei: Academia Sinica, Pp. 317-341.
  9. Huang, Ray. 1974.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London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0. Huang, Ray. 1981. 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1. Mercuro, Nicholas and Medema, Steven G. 1997. Economics and the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2. Taylor, Charles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In Dilip Parameshwar Gaonkar ed. Millennial Quartet vol. 1, Alter/Native Modernity. Public Culture 11,1: 153-174.
  13. 王業鍵,1981,《中國近代貨幣與銀行的演進(1644-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
  14. 史若民,1992,《票商興衰史》,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5. 朱英,1993,〈論清末的經濟法規〉,《歷史研究》,1993,5:92-109。
  16. 何敏,1998,〈從清代私家注律看傳統注釋律學的實用價值〉,收入梁治平編《法律解釋問題》,北京:法律出版社,頁323-350。
  17. 余英時,1987,《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台北:聯經出版公司。
  18. 余英時,1991,〈序〉,收入黃仁宇《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台北:聯經出版公司,頁1-7。
  19. 余英時,1996,〈現代儒學的回顧與展望:從明清思想基調的轉換看儒學的現代發展〉,收入氏著《現代儒學論》,香港:八方文化公司,頁1-59。
  20. 余英時,1998,〈士商互動與儒學轉向:明清社會史與思想史之一面相〉,收入《近世中國之傳統與蛻變:劉廣京院士七十五歲祝壽論文集》上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頁1-52。
  21. 吳奇衍,1985,〈清代前期牙行制試述〉,《清史論叢》,6:26-52。
  22. 吳承明,1985,〈論明代國內市場和商人資本〉、〈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收入氏著《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217-246;247-265。
  23. 李伯重,1999,〈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1500-1840〉,《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4,4:48-54。
  24. 谷霽光,1942,〈唐末至清初間抑商問題之商榷〉,《文史雜誌》,1,11:1-10。
  25. 邱仲麟,2000,〈誕日稱殤——明清社會的慶壽文化〉,《新史學》,11,3:101-156。
  26. 邱澎生,1995,〈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文史哲學報》,43:37-92。
  27. 邱澎生,1998,〈由市廛律例演變看明清政府對市場的法律規範〉,收入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編《史學:傳承與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頁291-334。
  28. 俞江,1998,〈《大清民律(草案)考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146-161。
  29. 洪煥椿,1992,〈明清蘇州地區的會館公所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收入氏著《明清史偶存》,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頁566-612。
  30. 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頁242-249。
  31. 韋慶遠,1989,〈清代牙商利弊論〉,氏著《明清史辨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289-298。
  32. 高沅月,2000,《清代刑名幕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3. 張晉藩,1992,〈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氏著《清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頁164-188。
  34. 張海鵬、張海瀛編,1993,《中國十大商幫》,合肥:黃山書社。
  35. 張偉仁,1989,〈清代法學教育〉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18,2:1-55。
  36. 彭久松、陳然,1994,〈中國契約股份制概論〉,《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1:56-65。
  37. 黃仁宇,1974,〈從《三言》看晚明商人〉,(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7,1:133-154。
  38. 黃仁宇,1985,〈自序〉,收入氏著《萬曆十五年》,台北:食貨出版社,頁1-3。
  39. 黃仁宇,1985,《萬曆十五年》,台北:食貨出版社。
  40.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食貨》復刊,16,1/2:26-49。
  41. 黃仁宇,1986,〈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李老博士所稱中國官僚主義的一個例証〉,收入李國豪等編《中國科技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頁123-139。
  42. 黃仁宇,1988a,〈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給我們的新認識〉,收入氏著《放寬歷史的視界》,台北:允晨文化公司,頁63-91。
  43. 黃仁宇,1988b,〈中國歷史與西洋文化的滙合——五百年無此奇遇〉,收入氏著《放寬歷史的視界》,頁141-197。
  44.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收入氏著《放寬歷史的視界》,頁199-219。
  45. 黃仁宇,1991,《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台北:聯經出版公司。
  46. 黃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著《萬曆十五年》,北京:三聯書店,頁1-6。
  47. 黃仁宇,1997,〈《萬曆十五年》和我的大歷史觀〉,收入氏著《萬曆十五年》,北京:三聯書店,頁265-281。
  48. 黃仁宇,2000,《十六世紀明代中國的財政與稅收》,台北:聯經出版公司。
  49. 黃鑒暉,1987,〈清初商用會票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文獻》,1987,1:3-16。
  50. 劉廣京,1987,〈後序:近世制度與商人〉,收入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頁25-53。
  51. 繆全吉,1971,《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中國人事行政月刊社。

* 本文原為「與大歷史對話——黃仁宇研討會」(台北,中國時報人間副刊主辦,2001/1/6)撰寫的會議論文,感謝我的評論人劉瑞華先生對本文的指教。也謝謝業師徐泓教授以及熊秉真教授、巫仁恕先生私下提出的有用建議。

[1] 黃仁宇,1997,〈《萬曆十五年》和我的大歷史觀〉,頁268。

[2]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6-47。

[3] 如以下文字所說:以「大歷史觀」看中國,將「中國現代史的基線向後推轉五百年,包括明朝」,則「這長時期的視界,使我們瞭解最近中國所遇困難的淵藪,同時也看清好多問題互相連鎖的情形」(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18)。

[4]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8。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18。黃仁宇,1988b,〈中國歷史與西洋文化的滙合——五百年無此奇遇〉,頁197。

[5]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19。

[6] 余英時,1991,〈序〉,收入黃仁宇《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頁3。

[7] 黃仁宇《萬曆十五年》原以英文刊行於1981年(書名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但作者其實是很希望能在中國出版該書並將書中觀點推展給國內同胞,作者曾謂:該書英文草稿完成於1976年夏季,「仍在四人幫執政時代,當然不能盼望在中國出版」;至於《萬曆十五年》中文版在大陸初次出版時,出版社則將黃仁宇作者名字前冠以「美」籍字眼,黃仁宇也略帶無奈地特別對此做了一番解說:作者姓名前有一「美」字,「表示我現在為美國公民。這在表彰事實之餘,也很符合目前需要。因我之所謂大歷史觀,必須有國際性,我很希望以四海為家的精神,增進東方與西方的了解,化除成見」(〈《萬曆十五年》和我的大歷史觀〉,頁265、267-268)。余英時所說黃仁宇的「故國情深」,其實也深藏在他對自己「美國國籍」的說明中。

[8] 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簡體中文版〈自序〉上對此有清楚說明:「1959年,我在密西根大學歷史系讀書,選定了《明代的漕運》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這一研究花了五年。論文完成後,算是對明代的財政稅數制度有了一知半解,然而遺留的問題仍然不少。為了解決自己的困惑,並圖對明代財政與稅收窺其全豹,乃開始收集材料,撰寫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一書。當時正值台北影印出版了《明實錄》,此書為明代史料的淵藪,自然在所必讀。全書133冊,又無索引可資利用,所以只好硬著頭皮,在教書之餘每周閱讀一冊。這一走馬觀花式的閱覽就花去了兩年半。除此而外,參考奏疏、筆記、各地方志, 搜尋國內外有關的新舊著作,費時更多。此書從計劃撰寫到殺青定稿,歷時七年」(黃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著《萬曆十五年》,北京: 三聯書店,頁1)。

[9] 黃仁宇曾回憶,自1972年正式襄助李約瑟(Joseph Needham)博士撰寫《中國科學技術史》第七卷第四十八節以來,兩人即不斷討論西方資本主義形成的相關問題:由1972至1973年居劍橋一年「和李公日夕蹉商」(黃仁宇,1986,〈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李老博士所稱中國官僚主義的一個例証〉,頁125);並謂:李博士「以他多年讀書的經驗,深覺得歐洲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現代科技的發展,是一種成套(package)的事蹟,一有都有,四種情事前後發生,彼此關連。我至今還覺得這是有識者之言」。1974年,黃氏趁在美教書帶薪休假期間再赴英國,在此期間,「李約瑟所收藏的書籍中,已有很多關於歐洲資本主義形成的文章,我也照他的指示,閱讀了一遍」。1975年,他們兩人聯名向兩個文化基金會申請經費,試圖向基金會評議專家証明「研究中國科技而順帶牽涉到英國土地制度和法庭程序」是確實可行,黃仁宇強調了:「我在密西根大學唸書的時候,也選讀過十六門有關近代歐洲史的課。更不說李約瑟的凱易思書院(Gonville & Caius College,簡稱Caius College)也有好多專家,可供我們的諮詢,他的貼鄰現已去世的羅賓生教授(Joan Robinson)是世界聞名的經濟專家,也曾看過我們的文稿,提出過修正的建議,可見我們並非完全鋌而走險,異想天開。只是這種解說終於沒有用」(頁 26-27、30)。

[10]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26。

[11] 黃仁宇,1988a,〈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給我們的新認識〉,頁63。

[12] 黃仁宇認為,明朝財政制度缺乏中層後勤能力,遠比唐宋嚴重:「唐朝和宋朝的轉運使在各地區間活動,手中有大量的款項及物資周轉,由中央的指示,廣泛的行使職權。在大體上講,明朝放棄了這樣的做法」(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199)。

[13] Ray Huang, 1974.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322-323.

[14]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199。

[15]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00。

[16] 黃仁宇有時也描述此現象為:「全國的現金和實物不是總收集發,財政制度無從以嚴密的會計制度加以考察」(黃仁宇,1985,《萬曆十五年》,頁159)。

[17] 黃仁宇,1985,《萬曆十五年》,頁158。

[18] 黃仁宇,1985,《萬曆十五年》,頁160。

[19] 黃仁宇,1985,《萬曆十五年》,頁161-162。

[20]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00-201。

[21] 黃仁宇,1988c,〈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頁205。

[22] 黃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著《萬曆十五年》,北京:三聯書店,頁4。

[23]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1。黃仁宇對此段敘述做了個人的定義:「凡是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高層機構 (superstructure)和低層機構(infrastructure)。當中的聯繫,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要是當中連繫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補救的辦法,或改組高層機構,或修正低層機構,再次之則調整中層機構,有如重訂稅制,頒行新法律」(同文,頁41)。

[24]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1-44;黃仁宇,1991,《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頁173-180。黃氏強調:「資本主義牽涉 私人財產權,務必在真人實事之間,判別得明白,所以司法權成為有效的工具」(黃仁宇,〈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4)。

[25]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5。

[26] 黃仁宇,1991,《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頁180。

[27]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5。

[28] 黃仁宇,1991,《資本主義與廿一世紀》,頁188。

[29]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5-46。

[30]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32。

[31] 王肯堂,《大明律箋釋》,影印康熙三十年(1691)刊本,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1輯25冊,頁424。

[32] 由十六至十九世紀前半期間的中國長程貿易與全國市場擴張趨勢與數字估計,可見:吳承明,〈論明代國內市場和商人資本〉、〈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氏著 《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頁217-246;247-265。李伯重,〈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1500-1840〉,《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 版)》,14,4(1999):48-54。

[33] 這方面研究眾多,可略見張海鵬、張海瀛編《中國十大商幫》,該書討論了明清山西、陝西、寧波、山東、廣東、福建、洞庭、江右、龍游、徽州等商幫的經商活動概況。

[34] 參見:王業鍵,《中國近代貨幣與銀行的演進(1644-1937)》,頁5-37。史若民,1992,〈票號的組織和初期的業務〉,氏著《票商興衰史》(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頁85-153。黃鑒暉,1987,〈清初商用會票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文獻》,1987,1:3-16。

[35] 洪煥椿,1992,〈明清蘇州地區的會館公所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收入氏著《明清史偶存》,頁566-612。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頁242-249。Fu-mei Chen and Ramon H. Myers, 1989. “Cop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 The Case of Merchant Associations in the Ch’ing Period." in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Pp. 317-341.

[36] 張晉藩,1992,〈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氏著《清律研究》,頁164-188。何敏,1998,〈從清代私家注律看傳統注釋律學的實用價值〉,收入梁治平編《法律解釋問題》,頁323-350。

[37] 張偉仁,1989,〈清代法學教育〉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18,2:1-55。高沅月,2000,《清代刑名幕友研究》。

[38] 黃仁宇,1974,〈從《三言》看晚明商人〉,《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7,1:141-142。

[39] 凌燽,《西江視臬紀事》,卷4,〈設立行票示〉,頁149。

[40] 邱澎生,1995,〈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文史哲學報》,43:37-92。

[41] 早有學者以堅強史料批駁那些誇大傳統中國「抑商」觀念實效的歷史想像,可見:谷霽光,1942,〈唐末至清初間抑商問題之商榷〉,《文史雜誌》,1,11:1-10。

[42] 祝慶祺編,《刑案匯覽》,卷17,頁1213-1214。

[43] 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卷16,頁401。

[44] 吳奇衍,1985,〈清代前期牙行制試述〉,《清史論叢》,6:26-52。韋慶遠,1989,〈清代牙商利弊論〉,氏著《明清史辨析》,頁289-298。

[45] 邱澎生,1998,〈由市廛律例演變看明清政府對市場的法律規範〉,收入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編《史學:傳承與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91-334。

[46] 彭久松、陳然,1994,〈中國契約股份制概論〉,《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1:56-65。

[47] 朱英,1993,〈論清末的經濟法規〉,《歷史研究》,1993,5:92-109。俞江,1998,〈《大清民律(草案)考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146-161。

[48] 魏禧,《日錄雜說》,收入張潮輯《昭代叢書》,卷12,頁13上-14上。

[49] 魏禧,《日錄雜說》,卷12,頁14上。

[50] 汪輝祖,《學治續說》,頁125。

[51] 《大義覺迷錄》,卷1。

[52] 余英時指出:「明代以前,我們幾乎看不到商人的觀點,所見到的都是士大夫的看法。但是在明清士大夫的作品中,商人的意識型態已浮現出來了,商人自己的話被大量地引用在這些文字之中……更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士商相雜」,有些士大夫根本已改從商人的觀點來看世界了……我們尤應重視商人的社會自覺。他們已自覺「賈道」即是「道」的一部份」(余英時,1987,《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頁162-163)。

[53] 余英時,1987,《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頁104-163。余英時,1996,〈現代儒學的回顧與展望:從明清思想基調的轉換看儒學的現代發展〉,氏著《現代儒學論》,頁14-27。余英時,1998,〈士商互動與儒學轉向:明清社會史與思想史之一面相〉。有關十五世紀以後士大夫為商人撰寫「壽詩、壽序」的社會風氣,可另見:邱仲麟,2000,〈誕日稱殤——明清社會的慶壽文化〉,頁120-127。

[54] 劉廣京,1987,〈後序:近世制度與商人〉,頁41。

[55] 黃仁宇,1986,〈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頁48。

[56] Charles Taylor,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In Dilip Parameshwar Gaonkar ed. Millennial Quartet vol. 1, Alter/Native Modernity. Public Culture 11,1: 153-154, 172-173.

[57] Charles Taylor,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p.159-160, 161-162.

[58] 簡介「經濟」與「法律」關係,可見:Nicholas Mercuro and Steven G. Medema. 1997. Economics and the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p.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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